十政办发〔2015〕10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1:54:27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发挥“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的促进作用,提高税费征管质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农机局、林业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司法局、市政园林局、法院、人防办、城投公司等9个部门为税费征收保障成员单位,并就有关加强税费保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涉税数据信息上传报送工作。“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搭建完成后,各有关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即可上传报送涉税数据信息,各税费保障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确定的涉税信息数据上传报送至“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市政府已明确要求,从2015年度起,将各成员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情况作为“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纳入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各税费保障成员单位要按照与财政、税务部门商定的涉税涉费信息传递范围、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保证信息传递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共享的质效。财税部门和其他运用数据信息的单位,要按照保密纪律的要求妥善运用数据信息为本单位履职尽责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信息对本单位工作的促进作用,服务十堰经济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在建立机制、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发挥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协调各税费征收保障成员单位确定涉税涉费数据信息传递的范围、格式和时间要求,对税费征收保障成员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涉税信息上传的操作培训,通过考核,督导各成员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传报送相关涉税涉费信息,保证“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新增加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与税务部门畅通信息交换通道,协商确定涉税涉费信息传递的范围、数据格式和传递时限,按时将涉税涉费信息上传报送至“十堰市财税大数据平台”:

(一)法院应按月上传经济纠纷中不动产处置涉税信息、破产案件涉税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中拍卖、变卖不动产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征收涉税案件所涉及的税款,对涉及不动产过户的判决、裁定抄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促进“先税后证”政策的落实。

(二)司法部门应按季上传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码、发证日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机构从业身份及人数等信息。

(三)安监部门应按季上传批准的采矿企业(矿井)名称、企业(矿井)证照名称、企业(矿井)证照号码、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生产能力等信息。

(四)食药监部门应按季上传餐饮企业、药店的登记时间、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林业部门应按季上传林地转建设用地的地址、转用时间、征地单位(个人)名称、征地面积、批准开山整治面积信息和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承包方名称、联系方式、林地位置、所属林场名称、承包林地面积(亩)、承包有效期、承包价款等信息。

(六)农机部门应半年上传农用机动车辆牌照号码、型号、登记日期、车主名称、车主证照名称、车主证照号码、车主地址、车主联系电话、载重量或发动机功率等信息。

(七)人防部门应按季上传人防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信息。

(八)市政园林部门应按月上传园林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本月拨款、累计拨款等信息。

(九)招商部门应半年上传已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十)城投公司应按月上传城市建设投资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本月拨款、累计拨款等信息。

(十一)东风汽车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应按季传递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包括:药店零售企业及医院名称、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医保卡结算信息。包括:所属年度、所属月份、药品零售企业及医院名称、结算时间和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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