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十政发〔201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5〕27号)精神,现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优化行政审批机构设置;推进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审批监管,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局,加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承担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行政审批职责。制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下放并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以《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2014版)》(鄂政办发〔2015〕2号)和《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版)》(十政办发〔2015〕81号)为基础,将有涉企涉民审批事项的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有关行政审批职责下放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到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由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区内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及社区服务、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备审批情况。(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市直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权下放后,要加强监管,及时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实际,大胆探索在实施层面减少行政审批的办法,适时调整、合并投资贸易外的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相悖或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进行分类并编制内外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探索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建立负面清单动态修订机制,根据国家、省改革进程,逐步扩大负面清单对贸易(商品、技术)、金融领域的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实行联合审批制,对负面清单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互抄互告、信息公开”的运行模式,将投资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开工建设全过程涉及的部门、事项和环节全部纳入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试行承诺审批制。对负面清单以外工业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项目备案、人防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消防设计、图审等相关事项,在项目法人承诺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承诺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行“一口受理、先批后审、一次送达、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制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依法规范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产业园区服务企业事项清单、街道办事处服务居民事项清单,公开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承诺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居民服务事项在街道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制定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工作规定,建立健全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推进“阳光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顶层设计阶段(2015年11月底前完成)。1、完成《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实施方案》的拟订工作,包括行政审批局的机构设立、行政审批职能下放方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审议。2、根据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情况,初步完成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功能、工位设计等工作。3、编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工业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经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并报省发改委批准执行。完成编制二三产业内、外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政体制改革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完成行政审批局机构设立的批复、市直部门职能划转等工作。2、完成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软、硬件建设工作。3、完成行政审批局人员配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跟班学习培训,进行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前后审批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审批机制创新阶段(2016年1月底前完成)。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市直下放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派驻审批工作人员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行政审批业务进行现场指导,直至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独立开展工作。2、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动态管理系统,网上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流程。3、建立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互抄互告、信息公开”运行模式。4、试行承诺审批制,实行“一口受理、先批后审、一次送达、事中事后监管”。
(四)改革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2月底前完成)。1、上报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明确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法律地位。2、健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编制二三产业内外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机制,建立负面清单动态修订机制、公开发布机制。3、大胆探索创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办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4、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打造综合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5、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要求,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总结,改进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改革成果,不断深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方案》由市编办(审改办)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单位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推进任务落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具体环节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市直各部门落实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情况开展督查,并重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后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肃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行为。
(三)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政放权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主体,要切实抓好各相关工作的落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十政发〔201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5〕27号)精神,现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强化协同监管,建立与投资准入和行政审批改革相适应、规范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司法保障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授权、部门委托或派驻”的方式,将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物价等管理领域的市场监管职能下放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市场监管职能;市工商、质监部门实施派驻。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整合相关监管执法力量,统筹实施市场秩序监管,履行区内市场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职能,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建立市场监管运行机制。建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推动各领域监管信息有效归集、对接共享和开发应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协调对接机制,推行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线索共享,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强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联动,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努力实现市场监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三)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建立集中审批、统一监管机制,厘清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明确市场监管事项,列出清单向社会公布,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梳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监管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法律、法规等监管事项在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涉及市场秩序监管的,原则上统一下放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监管清单,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属于监管清单以外的监管事项,监管权在市级部门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助监管;在市级以上的,依法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监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
(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和行业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将监管重心放到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力争在有限的执法资源配置下实现最优的监管效能。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新型执法体制,推动监管方式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形成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照。形成与司法体系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提高违法经营的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
(五)建立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出现经营异常情形的,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对接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接,联动共管共治,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推动政府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促进行业自治自律,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先期改革任务(2015年11月底前完成)。1、2015年11月,组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垂管部门实施人员派驻,主要负责监管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按照联合执法监管方式运行(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2、2015年11月底前,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中期改革任务(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将市场监管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结合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监管平台,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三)后期改革任务(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形成监管权相对集中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完善市场监管平台,实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部门之间、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对接、监管信息互联共享,覆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有序的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责任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督查考核。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流程及操作办法,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对失职渎职、违法执法和以权谋私等行为问责追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便于市场主体知晓、遵守和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和大力推行提醒提示制度,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办理的风险或者不利后果,以及办理的程序、时限、要求等,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公告提醒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办理,防范和减少因非主观故意而造成不利的后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
本《实施方案》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政放权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主体,要切实抓好各相关工作的落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十政发〔201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5〕27号)精神,现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的原则,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先试,整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积极推行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多层执法问题,构建属地管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成为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依法行政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2015年11月底前完成)。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采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方式,将市直部门除市场监管之外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行使,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商贸流通、卫生计生、水利、食品药品等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授权委托事项和执行日期以清单为准。
(二)建立综合执法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建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个性化执法提醒教育制度。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要将市场主体的个性化行业适用的综合性法律、专业性法律及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通过短信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提前教育预警。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一经查处,予以严管重罚。
2、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将进企业检查、重大行政处罚等活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面、全程、实时的电子监督。鼓励被检查企业通过电子监察平台提供的密码随时监督综合执法局对本企业的具体执法过程,对乱作为行为进行投诉。
3、建立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需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严禁执法办案人员以给予高额罚款为由,恫吓行政相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防止以罚代法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腐败行为。
4、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因素,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审理报告中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情况进行说明。
5、建立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对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将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意见等,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审查。
7、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制度。执法文书要加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专用章和市直相关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专用章。对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的,应当明确告知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防止出现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等现象。
9、建立财政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10、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对在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杜绝有案不移、移送不畅、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1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要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议,邀请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传达上级执法部门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总结通报全区综合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培训和交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分析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协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研究行政执法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三)建立综合执法监督机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制度。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向社会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初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要与各科、室、执法大队及人员签订执法责任状,实现全覆盖。严格评议考核,每半年通报一次执法违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并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过错责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要聘请熟悉行政执法工作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每半年开展一次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
5、建立自觉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制度。对于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要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状,在法定时限内向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答辩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要求,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质证、调解活动或出庭应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各种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民间组织、民主党派、新闻舆论、公民等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范,切实保障监督主体享有合法权利。对刁难、压制社会监督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促进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步入经常化、法制化轨道。
三、责任分工
(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综合保障。
(二)市编办:负责制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
(三)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办理发放工作;做好对综合执法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审查有关执法制度;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四)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文体新广电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决定的下放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办理委托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执法的委托手续;加强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负责与省直有关厅局做好对接沟通。
(五)市人社局:负责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的招考录用。
(六)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直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下移后的有关经费划转衔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方案》由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政放权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设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机构,加强对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配备政策法规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法律法规审查等业务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沟通,互相支持配合,确保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所需要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要积极提供技术手段和技术支撑。要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保证委托执法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四)严肃组织纪律。严格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五)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在政治素质高、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方案》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政放权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主体,要切实抓好各相关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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