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8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业秩序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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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矿业秩序整改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全市矿业秩序整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2日

  全市矿业秩序整改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和市委“外修生态,内修人文”、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的要求,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秩序,依法治理矿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顿和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进一步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国家权益、群众利益、企业效益的统筹兼顾,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改内容

(一)法律法规宣传缺乏广度深度。主要表现在个别领导干部认识有误,少数群众守法意识不强,少量矿产招商引资企业法制观念薄弱。

(二)整顿矿业违法行为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部分铁矿企业以采代探行为严重,存在少数违规审批建设尾矿库,局部地区绿松石私挖盗采现象愈演愈烈。

(三)联合执法机制还不够建全。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政府与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部门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健全;少数地区存在监管执法不到位,监管执法能力不强。

(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难度大。主要表现在部分矿区矿产规划滞后,少数矿山企业环保意识差,尾矿处理不规范;矿山恢复历史欠账大,环保执法手段弱。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矿法意识。

1.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邀请相关领导、专家,举办“一法一条例”大讲堂。将“一法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和矿产资源的监管列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在电视报刊、矿区及重要交通路段投放公益广告,全市所有矿山在矿区醒目地段树立矿权公告牌和法规宣传牌。

2.提高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如动画、短片和说唱等方式开展矿法普法宣传;利用“4.22”地球日、“安全生产月”、“6.5”环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和精准扶贫工作的契机,制作普法材料和宣传品,深入矿区、社区群众宣传;以案说法,对违反矿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公开曝光,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3.依法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工作。涉矿招商引资项目禁止“先上车、后买票”,禁止将减免涉矿税费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禁止违反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政策设立矿产招商项目。各级政府对过去招商引资企业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深入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规范矿业管理秩序。

1.打击铁矿以采代探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矿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以采代探等各类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查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注销探矿证。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强制停电,停批“三炸”物资,停办各项矿业权审批手续,预防死灰复燃。矿业权人违反环保、林业、土地、安监等相关法律行为的,要一并查处。

2.清理整顿违规审批尾矿库。全面清理尾矿库,封存违规批准和无主矿山的尾矿库,查处违建尾矿库。加强对已关停尾矿库日常监管,落实好安全巡查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

3.打击绿松石私挖盗采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绿松石产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私挖盗采、越界越层开采绿松石的行为,封闭、炸毁矿硐,拆除开采、选矿的设备设施,断供水电和爆破物资。依法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和基层干部不履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整体联动、严管重处的矿产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三)建立健全矿业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量。

1.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由发改、国土资源、安监、经信、公安、工商、环保、监察、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

2.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研究出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意见》,探索建立市、县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平台,探索建立设置矿权前与安监、环保、工商、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机制;探索多规合一,组织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利用规划时,深度融合林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等规划。

3.强化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制度与考核制度,加强矿业领域的执法监察和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县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部署督促联合执法实现常态化。

4.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引进矿产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充实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培训。

(四)不断推进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强化生态优先理念。

1.提升矿山企业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认真落实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评“一票否决”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和林地许可制度。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久试不验”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建设项目等从严查处。积极开展政策性关闭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项目争取工作。

2.科学合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十三五”规划,依法依规设立矿产资源禁止区与限制区。对不符合规划区域禁止新设矿山,现有的矿山今后有计划实行关停。研究制定绿松石、超贫磁铁矿、石材等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逐步出台相关规章制度。

3.规范处理矿山企业尾矿。组织开展全市在建矿山企业尾矿清理,限期整改违规排放尾矿企业和尾矿排放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责令矿山企业进行有效预防治理。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法占地行为。

4.逐步弥补矿山恢复历史欠账,增强环保执法手段。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情况,依法依规追缴欠款。对已关闭矿山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和环境恢复工作。积极督促矿山业主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项目经费,对无主矿山进行恢复治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矿产资源“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傅继成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桂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工商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汪正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全市执法检查整改目标一致,权责一致,步调一致。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一法一条例”有关问题整改职责任务与分工详见“市人大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

(二)逐项整改,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逐条逐项予以认真整改,将整改任务落实到人,限期整改落实到位。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要相互沟通、加强协作,确保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全面完成。

(三)严格督查,压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将各单位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考核办,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市监察局要强化效能监察,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健全机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村组、乡镇、县区爱矿护矿的积极性。加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一法一条例”入脑入心,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

请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黎世舫;联系电话:8102826 13235668588;邮箱806990384@qq.com

附件:市人大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 市人大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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