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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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

十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全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6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2011年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强化措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师资队伍,提升保教质量,幼儿入园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全市学前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588所,比2010年底增加了245所,增长71%;在园幼儿(含学前班)106558人,比2010年底增加了23311人,增长2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1%,比2010年底提高了16个百分点。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当前全市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短板,普惠性资源短缺、运行保障机制不健全、师资队伍建设滞后、职业吸引力不强、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矛盾依然突出。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计划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38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建立并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普遍得到改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显著提升。

1.扩大总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2015-2017年,全市计划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38所,其中新建60所,改(扩)建78所,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网络,实现幼儿就近入园;2015-2017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85%、87%以上。

2.调整结构。着力扩大城乡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率。到2017年,全市城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其他地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

3.健全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公办园财政投入相关标准,做到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办园教师编制核定与补充机制;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政策等。

4.优化队伍。创新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开展新一轮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全市幼儿园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炊管人员等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业教师的幼儿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80%以上。到2017年秋季开学时,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公办园财政编制人数占本园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以下公办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20%。

5.提高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为主、城区带头,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和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加强保教研究与指导,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

(二)年度目标(见下表)

三、主要措施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优化幼儿园规划布局。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修订完善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幼儿园的布点建设,要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前提,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上,农村地区布局建有小学、初小和小学教学点的地方要布点建设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一定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考虑联村办园,幼儿园(含单设幼儿班)的服务范围一般不超过3公里,办园规模不超过360人。城区幼儿园的布点和办园规模按照《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十政规〔2012〕6号)要求执行。县级及以上城区要对公办园建设用地实行城市控规管理,同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解决好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以及城区普惠性资源不足等问题。推动各级政府支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2.加快发展公办园。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公办幼儿园(含单设幼儿班)建设力度,根据当地布局规划和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公办园建设目标任务,逐年落实公办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以政府投入举办公办园(单设幼儿班)为主。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要依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地要出台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支持政策,提高其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3.补足配齐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十政规〔2012〕6号)相关规定,县(市、区)政府在落实当地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区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到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2014年底前已竣工但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补建,可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区域内现有幼儿园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要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十政规〔2012〕6号)下发前配建的住宅小区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保障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并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园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其他幼儿入园就读。对于《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十政规〔2012〕6号)下发后配建的住宅小区幼儿园,可实行政府限价(保教费标准不高于省级示范公办园收费标准30%),同时享受普惠性民办园相关待遇和扶持。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补足配齐工作,切实解决城镇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公办园收费标准和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有关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安排贴息贷款、减免租金、补贴运转经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和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学前教育投入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建立完善以县(市、区)为主、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总量。

2.强化专项投入措施。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等政策要求。从2015年开始,各县(市、区)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3.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各地在测算幼儿园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提高公办园运转保障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奖补机制,完善家庭经济贫困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比例分别预算专项经费用于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奖补和家庭经济贫困幼儿入园资助。

4.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各地要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对各类项目资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决算和经费使用审计,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中央和省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不得冲抵地方财政对发展学前教育的投入,搞“上进下退”。各地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准入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保育员、卫生保健员、炊事员及安保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2015年起,全市实行民办园教职工县级备案制度,凡不符合相关从业规定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工作,逐步清退不合格人员。

2.完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规定,以及湖北省有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指导意见,各地要编制教师需求计划,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采取“招、聘、转”等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鼓励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

3.实施全市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十堰市中、高等教育资源,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加快培养幼儿教师;通过国培、省培、市级和县级四级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每年选派50名园长参加市级及以上培训,每年组织500名幼儿园教师及保育员参加市级及以上培训。

4.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地要不断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水平要与县域内小学教职工基本一致。对公办园在编教职工,实行工资全额预算;对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园教师,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以薪养岗等方式,解决好其工资待遇问题,努力实现公办园编内编外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园教师,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民办园教职工,要引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项足额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工资待遇。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同等待遇。

(四)健全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

1.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的幼儿园,各地要组织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类处置,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幼儿园年检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年检工作,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及各类幼儿园资质、办园条件、师资状况、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督促存在问题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2.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一键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建立并完善教育、公安、工商、食药监、消防、综合执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经常性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幼儿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的安全。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安全各项工作职责,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教师及幼儿的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精神,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服务内容和市场供求情况,由幼儿园自主定价,实现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民办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自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公示,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各地要严格审计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

(五)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1.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分园核定办园规模,对幼儿园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招生管理,坚决杜绝“大班额”现象。各类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凡办园资源无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招收幼儿入园时,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任何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乡镇及以下农村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小学附属幼儿园全面实现独立办园。

2.规范保教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形式,保教并重,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严禁幼儿园统一征订使用幼儿教材、提前教授小学知识,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性测验和考试,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可选用正规出版印刷的幼儿教师用书,引导和帮助教师规范组织幼儿保教活动。进一步强化幼儿园育人环境创设,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

3. 加强保教设备配置。各县(市、区)要制定方案,分年度推进辖区内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建设,尤其是玩教具资源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活动区建设推进区域活动实施的通知》(鄂教基[2014]9号)、《湖北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鄂教基[2014]11号)要求,通过财政资金购买、利用废旧物品自制等方式,加强幼儿园玩教具等保教设备的配置,大力推进实施区域活动。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玩教具配备要基本达到省定标准。

4.加强保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为开展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经费。建立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成立区域教研协作体,定期开展保教工作研究。抓实幼儿园园本教研,充分发挥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加大园际、区域之间的帮扶交流,采用教研下乡、送教上门、网络研讨、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教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5.加强幼儿园办园质量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定期组织办园水平评估工作,实行办园水平认定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幼儿园依法办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幼儿园的综合办园水平达到省级示范标准,两所幼儿园的综合办园水平达到市级示范标准。



四、实施保障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主体责任。建立市级统筹、各县(市、区)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学前教育“四级联动”机制,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县(市、区)政府牵头、教育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用人、监管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把相关工程项目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予以落实。

(三)强化学前教育督导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发展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完善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项目推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考评的主要内容,切实推进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四)完善学前教育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十堰城区带头作用,充分发挥省(市)级示范园的引领作用。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对于被评为“湖北省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政府、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并对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举措不力、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予以批评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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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