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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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96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及《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十堰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升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道路里程和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不断增加,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呈现隐患增多、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日益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农村道路等级低、险路险段多、安全防护设施缺乏、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突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建设平安十堰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职责。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依法综合治理为抓手,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总体要求:一是依法综合治理,严守交通安全底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纪律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全面预防和减少城乡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严防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做实“大交管”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3〕188号),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原则,推动县市区“交管委”、乡镇“交管办”建设,建立“党委政府牵头总揽、综治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基层组织责任包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大交管”工作新格局。

三是强化重点监管,营造良好交通安全环境。突出县乡村公路等重点道路,中小学生、农村群众等重点人群,客运旅游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渣土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全面落实源头管理、依法监管、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交管委”),对辖区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解、督办和考核乡镇及各职能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统一户籍化管理基础工作台账,规范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制定考核办法,保障各项硬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挂牌督办整改;加强村村通客车、农村面包车(含5座以上货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宏观控制,强制落实月检、季检制度;强化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机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完善并落实“大交管”督导检查、重点问题研讨解决、履职年度报告、倒查问责等相关机制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工作落实。

各乡镇(农、林场)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在县市区“交管委”领导下,按照“主责主抓”的要求,依法承担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道、乡道、村道、场镇以及县级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导协调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依托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村组干部,规范建立农村道路机动车及驾驶人、事故易发险路险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户籍化管理基础台账;推进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安防工程建设,在没有完成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之前,对农村公路采取临时应急安全防护措施;整合执勤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巡查管控、村组劝导等相关工作;“交管办”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强化督导落实。

各村组明确村组干部兼任本村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负责本村道路、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摸底排查、户籍化管理、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检查督导学生和重点车辆交通安全,在乡镇集市、国省道交叉路口严把出镇关、村口关、上路关;督导申报农村红白喜事、赶集庆典等群体活动;劝导、举报、制止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对农村网格员明确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二)公安部门管理职责。对全市国、省道、城市主干道、重点县道、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负主责,承担法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任务;协调推动建立“大交管”工作机制,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实施重点车辆的源头监管,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定期梳理涉及重点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违法信息和车辆、驾驶人审验情况及驾校培训质量,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协助、指导、规范、督促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所队联责联勤”机制,在人员、机构和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农村交警中队负责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管理;辖区车辆管理;指导、协助、规范派出所开展交通执法管理工作;勤务安排覆盖乡村道路,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集中整治;定期到乡镇开展机动车驾管业务服务;及时向“交管办”提供典型案例和相关法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每半年向“交管办”提供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乡镇派出所负责辖区交通安全宣传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源头管理;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勤执法及事故防范;强化恶劣天气和重点时间、活动、人群、道路、车辆的防控、巡查、整治;有条件的可试点承担“五小”车辆业务。

(三)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主要依据;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督促运输企业与挂靠经营者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对新增的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加快在运输行业推广使用卫星定位终端,尽快完成本市运输市场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换装工作,实现动态监控,与公安部门共享合作;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从业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强化农村客运市场管理,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坚决不办理行政许可;不符合安全资质的车辆,坚决不准参与经营。

(四)其它相关部门共管职责。教育部门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期规划,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学校考评,督促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之初与学生家长、学生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主题活动,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通过“小手拉大手”关联家长、家庭、社会,推动建立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管理。农机部门杜绝为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办理拖拉机牌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处理等情况。经信、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违规车辆特别是电动车、三轮车、货车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报废拆解。环保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黄标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通过遥感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严格查处报废车、黄标车违法上路行驶。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公司的监督管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含聘用)、车辆(含租、借或单位人员自购)的交通安全负管理教育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教育管理责任开展倒查问责。

三、突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

(一)落实“三类”重点对象管理。一是强化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密切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校车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任务,整肃源头,严查违规;合理规划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均衡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摸清校车及其驾驶人底数,做好学生乘坐校车情况统计工作,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标牌发放及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教育、公安、安监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农村地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二是强化渣土车运输管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渣土车源头管理机制,鼓励实行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并将车辆是否进行密闭改装、是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作为准入的基本条件;对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统一纳入综合管理平台。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责成施工单位选择正规渣土运输企业和达标车辆,严禁超载、密闭不严、未经冲洗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公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指导运输企业开展驾驶人安全行驶和文明行车教育。公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违规车辆和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对客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大型货车、出租车等重点车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同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按交通部、公安部统一标准安装监控系统,建设监控平台,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控,各地可选择安全隐患最大的一类车首先开始,逐步完成。对农村面包车(含5座以上货车),强化核载提示牌粘贴、面对面教育,严格村组户籍化源头监管和相关部门路途管控,尤其是要重点监管运送学生上下学、红白喜事运送服务等乘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以及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鄂交运〔2014〕750号)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查制度,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和乡镇政府对通行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县级交通运管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由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推进危病桥改造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交通运输部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县、乡道中型以上桥梁中危桥改造任务,督促乡镇政府完成村道大型桥梁中危桥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农村公路亟需解决的危险路段安保工程建设。三是强化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92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积极、忠实履行职责。建立暴雨、塌方、泥石流、冰雪雾天联合防范机制,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对容易发生险情、堵情的辖区道路,督促交通路政、公路经营养护单位,提前做好设备调集和物资储备,调集足够的人员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传递信息、集结力量,采取超常规措施,除险清障,保障疏散和救援道路畅通,防止灾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

(三)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将文明交通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比紧密结合。各县市区“交管委”要积极督促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特别是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公安、安监部门深化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和交通安全单位的创建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二是大力倡导开展志愿者服务。文明办、团市委、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组织管理体系,面向社会广泛招募文明交通志愿者,建立人员档案,加强对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组织志愿者参加交通安全劝导等实践活动,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三是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应宣传资料,大力创新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形式,强化农村交通安全服务,推进农村宣传阵地建设,号召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交通违法,保证自身安全。2016年6月底前,每个县、乡、村都要做到交通安全宣传“六个一”:村组大喇叭每周一讲,电视台广播站每月一播,行政村至少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村口至少一处警示提示标牌,学校幼儿园至少一处宣传板报,每学期至少一次交通安全课。

四、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结合实际和任务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意见。对于党委、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要及时分解立项,量化指标,逐项明确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好任务。

(二)落实硬件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做到“五个落实”,即:落实专门机构,有专门办公场所;落实专兼职人员,根据本辖区乡镇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落实专兼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重点村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3人,并在重要时段节点主要出入口设立劝导点;其他村配备劝导员不少于2人;落实专门装备,乡镇“交管办”及专兼职人员应配置必需办公设备和管理劝导装备;落实专警力量,每个交警中队按不少于民警人数的1.5倍配属交通辅警,每个农村派出所配属1至2名交通辅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落实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督导考核。一是严格督办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辅警和乡村专兼职人员及经费保障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追责不落实行为;适时总结、提炼、固化、推广农村道路管理经验做法和模式。二是严格考评考核。各县市区制定科学考评办法,定期对各乡镇“交管办”履职情况进行督办、考核。在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单独为交通安全加权5分,同检查、同考核、同兑现。由安监部门牵头,将农村交通安全同步纳入到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中;公安交管部门建立重大事故、严重交通违法和其他影响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情况通报抄告制度,凡发生有社会影响或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通报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综治、宣传部门要分别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综治考评、文明单位测评范畴。市“交管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全面考核评价,并上报市政府。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对年度内工作成效显著、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督办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倒查,特别是通过资质审批、市场准入、市场流通、检测检验、日常监管检查、源头路途管控等工作职责倒查,强化相关部门应尽责任的落实;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同一道路一年内交通事故死亡达3人的乡镇(场、区)实行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年度考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通报批评;对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失职失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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