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8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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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科学考核评价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公众参与、以考促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行政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食药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药安办按照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市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应兼顾全面,突出重点。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市食药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

(四)以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安全第三方评价情况;

(五)其他需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得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得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加分项和减分项的内容由市食药安办具体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不得分,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且列为下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一)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含)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后,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定于当年11月下旬进行,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责任单位考评、检查组现场考评、第三方调查评价以及市食药安办综合评价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考核评价的主要程序为: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细则等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开展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食药安办。

(二)责任单位考核。按照年度考核评价责任分工,承担有考核评价任务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平时检查和考核情况,或通过统计报表、专项工作总结报告等掌握的情况等对各县市区分别考核评分,并将结果于当年11月20日前提交市食药安办。

(三)现场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各县市区进行年终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实地抽查两个乡(镇、街办)。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现场考核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市食药安办。

(四)第三方评价。由市食药安办研究提出具体评价内容及方案,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进行,评价结果反馈市食药安办。

(五)综合评价。市食药安办对各县市区自查自评、责任单位考核、考评工作组现场考核、以及第三方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各县市区考评分值和结果。

第八条 市食药安办对全市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情况要认真总结,形成正式报告,报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向全市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授予“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领导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实施责任约谈;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办,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中食品药品安全指数项的考核分值(按规定折算),同时反馈市综治办,作为市综治委对县市区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对应项分值(按规定折算)。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准确把握考评要求和具体规律,提高效率,注重实效,不走形式。考核评价工作要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坚决杜绝出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对考评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严肃考评工作纪律,保证考评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参与考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反对“四风”。

第十条 市食药安办、承担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任务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制订考评细则,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记录,保障考核评价工作科学权威、公平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考评机制,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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