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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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9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5日

十堰市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巩固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果,打造“务实、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有效服务企业稳增长,市政府决定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试行承诺审批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大力简政放权、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下,积极探索创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体制机制,在总结推广市直审批部门容缺、容补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行承诺审批制(即在投资项目审批中,项目单位在部分次要申报资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承诺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审批机关采取先批后补和先批后审的方式进行审批,在项目单位不能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审批部门有权对已经做出的审批手续予以撤销),着力缩减投资项目落地时限和流程,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规范健全的信用体系,并通过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立起审管结合、监管配套的审批服务新机制,进一步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优先原则。以服务发展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资料、减少审批时限,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为项目尽快落地提供制度保障。

(二)宽进严管原则。构建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承诺申报,审批部门容缺受理的审批机制,同步抓好审批和监管,强化受理、审核、决定、出证、跟踪催办全过程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和监管力度,营造宽松、便捷、健康的企业投资环境。

(三)诚实履诺原则。建立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承诺行为,切实将相关承诺履行到位,为承诺审批制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三、试点范围

在十堰市境内拟投资建设且不在负面清单所列项目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和工业建设投资项目,通过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实施。



四、试点承诺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可承诺内容: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可承诺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可承诺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可承诺内容:施工合同及备案、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终身承诺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十堰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登记备案证、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手续);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性文件审批

可承诺内容:环评书(表)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标准、规范。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可承诺内容:防雷设计审查报告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技术标准、规范。

(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可承诺内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技术标准、规范。



五、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具备审批部门所要求的基本申请材料,且仅缺部分次要申请材料,可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行政审批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次要申报材料能够在审批机关要求的承诺期内提交的,签订相应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次要申报资料提交到审批部门,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如果次要申请材料由中介机构原始提供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按照法律法规对委托事项依据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论证、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时,作出委托事项所涉技术方面合法性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受理

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和承诺书后,对申报资料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对项目单位的承诺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审查结论承诺原则上予以采信,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制作下发相应文书。

(三)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在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承诺期内,默认所有申请条件均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程序开展审批。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在承诺期内不能提交承诺资料的,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抄告相关部门停止后续审批行为,并建议对已经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在承诺期内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止作出的审批决定,并抄告相关部门中止后续审批行为,待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完善相应资料后,重新作出审批决定,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对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六、保障措施

(一)精简优化审批环节和条件。审批部门要对审批事项进行细致梳理,依法依规对审批环节和申请条件进行精简优化,明确申请条件和各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准和规范申报资料审查的形式和内容,并进行充分告知。

(二)建立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与评价机制,将审批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纳入相关单位和机构的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失信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列入承诺审批黑名单。

(三)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审批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对符合承诺审批的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及时跟踪践诺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后续资料。对违反承诺审批要求的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按照工作流程中止或撤销相关审批决定。对采用虚假申报材料的项目单位和提供虚假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材料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或提请建议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作出处罚。

(四)提升制度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各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承诺审批制的实践性,不断总结完善,发挥承诺审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效。

附件:

1、项目单位承诺书.doc

2、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doc

3、中止执行行政审批决定通知书.doc

4、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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