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8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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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15〕85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系列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体现,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扩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中央和省多次就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已将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列入国务院督查室核查问责事项,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不力的地方,将报国办督查室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予以核查问责,并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投资等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市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调整使用工作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以扩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责任感和“不作为、慢作为”将被督查问责的危机感,积极稳妥地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台账

各地、各部门要以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台账为抓手,进一步摸清财政存量资金的底数,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要结合清理统计和专项核查情况,进一步深入分析,盘清财政存量资金的规模和结构,确保预算支出指标、结转结余资金、国库库款余额以及预拨暂付款项等账目准确、衔接合理;同时,要实事求是地甄别、区分国库库款、存量资金、可统筹使用资金和可用财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盘活、用好各类财政性存量资金。对财政存量资金的真实情况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清楚,并与人大和审计等方面搞好沟通协调。

三、尽快分类处置,进一步挤压财政存量资金空间

各地、各部门对清理核查后的财政性存量资金,要尽快采取分类处置措施。按政策应该收回的必须坚决收回,再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属于正常结转或因为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方面尽早安排使用、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对以前年度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办法列支的事项,要进行全面清理、核对,需要按原定项目使用的,要在规定期限拨付到位、形成支出;确实因为项目已经完成或无法实施等原因不需或不能按原定项目拨付的,要按规定调整支出科目或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安排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把财政结余资金控制在合理规模。特别是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要区分未开工、已开工但按进度拨款、基本竣工但尚未拨付尾款等各种情况,分别采取调整使用措施,确保财政存量资金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领域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大工程和急需的民生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四两拔千斤”的引导作用。

四、严肃督查问责,确保财政存量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抓紧按照本意见要求,提出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其中,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逐步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的激励机制。市、县发改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的调整使用,抓紧与本地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将中央预算内存量资金总额明确到具体项目,提出调整安排建议。特别是存量资金用作本项目继续使用的,当地发改部门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项目能在第四季度(国家发改委检查稽察前)开工,满足资金继续使用的条件,并明确责任人。市、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市政府将组织政务督查、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各地、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和问责,对于违法违规造成财政资金“沉淀”以及存量资金清理“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市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督查工作方案



2015年10月18日

附件



全市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督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督办检查在应对经济下行、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全市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标

紧紧围绕清理核查后的财政存量资金台账,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检验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成效,督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市财政存量资金按照规定调整使用到位。

二、督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开展自查自纠,摸清财政存量资金台账和未开工项目台账,并按照要求将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到位。

(二)督办问责阶段。督查工作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结束时间视工作进展情况而定(暂以年底为限),主要督查各地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发布督查通报。

三、督查方式

督查以自查自纠和督查问责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督办、解决问题、督办问责等方式,实行督查情况每月报告制、突出问题督办通报制、督查工作例会推进制。

四、督查内容

(一)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台账、未开工项目台账和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使用情况台账。

(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项目单位是否落实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属地管理和项目主管原则,是否按照要求调整使用财政存量资金和推进项目建设:

1、对于未开工项目,由于各方面原因,要求将财政存量资金用作本项目继续使用的,各地政府(发改部门)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项目能在第四季度(国家发改委检查稽察前)开工,满足资金继续使用的条件,并明确责任人。

2、对于未开工项目,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加大整合力度,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后,调整用于同一领域内资金需求迫切、前期工作到位、能够尽快发挥效益的项目。同时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上报调整使用项目年内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对于已开工但按照进度拨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力度。

4、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有尾款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计划,尽快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尾款拨付。

(三)督促检查项目要素保障单位是否履职尽责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发现和快速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是否存在对财政存量资金的瞒报行为和“不作为、慢作为”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扣减、收回、暂停申报中央投资等措施。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督查问责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市直有关项目主管单位为成员单位,对存量资金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研究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专题督查问责组。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4个专题督查问责组分别负责南三县、北三县、城区及市直单位4各片区的存量资金清理督查工作,由市政务督查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实行交叉督查)组成,分别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工作人员从副组长及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一名机关工作人员为所在督查区域的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提出实施方案,落实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第一主体责任。

六、责任追究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对因领导责任不到位,工作处置不力,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办法进行严格问责。同时,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快速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各责任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反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月末报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督查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立的第四季度督查工作重点。各专题督查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组织领导,围绕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定期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依据职能、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督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良好环境。

(三)强化保障,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要强化办公条件、人员和资金等要素保障。各专题督查工作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组织人员开展督查工作,确保财政存量资金被盘活并用在重大项目建设上,为投资增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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