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函〔2015〕1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城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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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函〔2015〕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十堰城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十堰城区高龄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按月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80周岁)。

二、调整标准

高龄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资金渠道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纳入预算资金解决。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县(市、区)参照十堰城区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经费,确保高龄津贴调标工作顺利进行。要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细则。

(二)加快推进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化管理。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规定时限将高龄津贴发放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建立健全高龄津贴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支持,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高龄老人新增、注销、变更等情况,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三)严格审批发放程序。要认真核实发放对象,严格审批发放程序,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按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对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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