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5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十堰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指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7%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6.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6.5%以上。(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粮食局)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广“一票通”,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全面索取“一票通”;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持证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比率分别达到80%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学校食堂量化等级达B级以上的比例达到60%以上。(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七)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100%的县区级行政区域,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80%以上的县区级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90%以上的县区级行政区域。(市卫生计生委)
(九)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率达100%。(市公安局)
二、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
1、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及全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现场推进会精神,完善乡镇食品监管网络。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知识培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结合网格化管理模式,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把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县(市、区)食安委(办)和乡镇(街道)食安委(办或综合协调部门)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进网格化管理和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协作、事故协查、全程溯源等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主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市食安委办公室)
3、完善督办与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督查考评和通报制度。(市食安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
4、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的对接联络、信息共享以及案件和线索移送标准和流程,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和技术支持,建立会商交流等机制,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二)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实现食品最严格监管。
5、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6、加强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管。在各县市区建立1-2个示范点,全面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加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省对十堰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落实豆芽生产加工管理办法,集中培养1-2个较大规模的加工企业进行生产示范,净化豆芽加工质量安全环境。(市蔬菜办)
7、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登记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等情况。督促对其生产的每批农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并建立速测档案,凡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8、加强定点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屠宰准入,实行“瘦肉精”自检和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依法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市畜牧兽医局)
9、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对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及卫生项目的监测工作,加强省、市授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店的管理。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抽检力度,开展收购粮食中的重金属及真菌毒素等卫生项目的检测,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理工作,严禁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市粮食局)
10、加强生活用水保护与监管。组织开展集中式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巡查与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预警水源地环境风险,督促有关地方整改。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整治计划,引导各地加强水源和流域的控源、截污、污染源整治。组织开展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开展城区供水水质106项指标抽检督查工作。推进自来水工艺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能力。开展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与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1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台账登记、安全承诺等各项自律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公告工作和记分制管理试点,对多次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并实行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监管。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适宜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登记制度,建立其不适宜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目录。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要求、按生产经营需求合法科学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动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4、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的抽检监测,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探索实施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严格督促生产企业实行原辅料采购及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出厂销售全过程记录。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移送,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15、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组织开展专项餐具消毒行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合格、消毒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开展消毒餐饮具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保障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
16、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督办推进力度,督促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利用和处理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17、加强食品企业资质管理。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者已取得的许可证照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手续,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8、加强学校食堂监管。继续推进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工作,确保年度全市B级以上学校食堂达到60%以上。开展春季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农村学校食堂升级改造力度,提高供餐能力和保障水平。(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9、加强流动食品摊贩和夜市排档监管。取缔无证经营食品类的摊点,取缔无证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通过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早夜市随意摆摊设点经营食品行为,提升早夜市餐饮市场规范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0、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出口食品监管,落实出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控,有效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快餐饮店和进口食品专卖店的专项检查,检查进口食品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打击食品非法进口行为,严把进口食品安全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口岸办、十堰海关、十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重典治乱,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送移交、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机制,始终保持对食品违法犯罪的高压围剿态势,严厉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三)推进社会共治,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22、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激励诚信和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曝光力度,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23、发挥企业自律互律作用。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授权、产品质量追溯、企业风险信息交流等制度,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维护质量安全的自觉性。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沟通企业和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倒逼企业自律。(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市食安委办公室)
24、发挥社会群防群控作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方针政策,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科学决策、科普宣传、风险应对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形式及范围。(市食安委办公室)
25、发挥媒体宣传教育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鄂食药安办文[2015]1号),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熟经验、管用举措、特色做法的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提升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影响力。深入开展集中式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拓展食品“五进”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和误解主动发声,适时做好澄清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6、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树立问题导向,转变监管方式,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把事后查处、被动救火式的监管,转变为主动排查、预防为主的监管;把重视终端产品的监管,转变为关口前移、向生产经营全过程覆盖的全链条监管。加强各部门、各环节风险会商、风险交流,建立健全问题发现、问题线索综合分析、违法惩处等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市食安委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盐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
27、提升风险监测及评估预警能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方案,实施食品污染物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食源性致病因子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监测数据进行风险交流评估,进一步完善监测后处理制度,发挥监测抽检隐患发现作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通过统计分析,为决策部署和日常监管提供风险舆情预警服务。(市卫生计生委)
28、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要求,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品突发事件能够有效应对、及时处置。同时,要督促指导食品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报告工作。(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五)开展示范创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9、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十堰实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为下一步参加全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打好基础。(市食安委办公室)
30、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农业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为参加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打好基础。(市农业局)
31、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对2个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标准,逐步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等现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
32、开展“明厨亮灶”和餐饮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大力推行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创建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5条和省级餐饮示范单位15家,在全市打造300家透明厨房(其中学校食堂200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级政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经费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安委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承担好组织、指导、监督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的问题。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成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食安委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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