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4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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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十政办发〔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8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0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820元/年(235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280元/年(190元/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3000元(250元/月)。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后,各地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当地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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