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6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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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十政办发〔201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省卫计委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差距,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格局,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作如下调整:

一、将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三、原居民医保规定“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不设起付线,以及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的政策不变。

四、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一级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200元。起付线支付以结算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额度一览表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额度一览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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