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1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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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十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家畜家禽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受传统养殖习惯和投资不足的制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程度不高,饲养管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明显不足,畜禽发病死亡数量较多。由于我市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处理设施不健全,畜禽生产经营业主随意丢弃或处置病死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水源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病死畜禽信息报告、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跨区域流入的,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

三、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处理设施,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村报告、乡收集、县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以养殖大县为重点,建设区域性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郧阳区、肉鸡养殖大市丹江口市、堵河水源区竹山县要集中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也可接受毗邻地区委托,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其它县区可根据畜禽饲养数量,建设不同规模的处理厂,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没有集中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要配备专用冷藏运输车辆,做好生物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对乡镇病死畜禽集中收储站、规模养殖场储存的病死畜禽进行收储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以规模养殖场为依托,健全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年出栏生猪1万头、肉牛1000头、羊3000只、肉鸡50万只,年存笼蛋鸡1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规范要求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年出栏生猪1000-10000头、肉牛100-1000头、羊300-3000只、肉鸡5-50万只,年存笼蛋鸡1-10万只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库,集中存放病死畜禽,统一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置。

(三)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区域性病死畜禽集中收储站。全市各乡镇要根据畜禽饲养量,建设不同规模的病死畜禽集中收贮站,配备工作间、冷库、磅称、消毒设备、运输工具、取证设备等。要建立管理制度和专业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小型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病死畜禽的收集、储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完善定点畜禽屠宰场和批发交易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定点畜禽屠宰场和批发交易市场必须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不达标的场所,要限期整改到位。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做到同设计、同施工,无害化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五)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村委会和养殖业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报告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病死畜禽,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就近做好集中收储工作。

(六)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有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业务。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已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屠宰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委托方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七)严格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规程。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收储站应位于下风向,并与城乡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同步建设防护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要优先使用化制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合理利用废渣,严防废气、废液排放,杜绝二次污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实行工厂化焚烧处理,确保不留后患。鼓励研究和应用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

(一)支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企业投入、财政补贴、项目捆绑、多元融资”的办法,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要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新建的乡镇病死畜禽集中收储站、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屠宰加工和规模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申报和争取项目资金,大力支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二)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足额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严禁挤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成本,研究制定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分别对乡镇病死畜禽集中收贮站、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运输及无害化处理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除上级政策补助部分,其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制定完善部门优惠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优先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并享受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

五、狠抓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监管责任,及时解决无害化处理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册等方式,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畜禽养殖和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大力宣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建立监管防控机制。畜牧兽医、食品药品、公安、财政、发改、农机、保险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管、案件查处、资金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有效合作的监管机制,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处置应急事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监管网络。

(四)严查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专业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巡查,严肃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食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在调查有关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将由畜牧兽医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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