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2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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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

 

 

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令第374号)、《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1、联席会议召集人。社会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开,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总召集人。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扶贫办、市人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十堰供电公司等27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同时固定一名专职干部为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适合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统筹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协调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

3、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调研,研究处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5、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题考察和调研活动。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2、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的起草;

4、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运行规则

(一)会议规则。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

(二)会商规则。在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和方案制定等重大问题上,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进行共同研究。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制定和出台更加科学合理。

(三)通报制度。每半年各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出台的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情况、经验做法、存在不足及工作打算等内容。重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重要的事项办理情况要发通报。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结合全市实际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办理审核程序,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建立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及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科学制定与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信息核对平台,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有关婚姻登记、优待抚恤、殡葬等可利用的信息;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市公安局: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公务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提供核对对象机动车辆拥有、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和其他可公开的居民家庭等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筹集使用工作,提供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等信息。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子女就学等情况。

市人社局: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等信息。

市住建委: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危房改造等工作。

市卫计委: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参合等信息。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涉及核对对象的土地登记、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普货营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信息,核实客运车辆营运信息。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提供核对对象银行存款、股票、商业保险和基金及红利、债券利息等金融性资产投资收入等情况。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配合实现核对平台相关信息交换与共享。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信息。

市农业局: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的耕地面积、种殖项目补助等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的经济林面积和退耕还林补贴等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农村水利水电和人畜饮水设施帮扶帮建等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审批,社会救助对象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规划审批等。

市银监局:负责指导金融单位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服务费用减免等。

市房管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房屋登记等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工商登记等信息。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缴纳国税等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缴纳地税等信息。

市物价局:建立价格监测体系,负责对全市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到“应扶尽扶”。

市人行:负责指导银行依法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号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十堰供电公司:负责政策范围内社会救助对象用电优惠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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