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4〕10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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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4〕103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5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2015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5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零星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和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30万以上的服务和50万以上的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釆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市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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