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4〕9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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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14〕9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因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程登明 市政府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王桂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主 任:王 波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一、自然灾害组

组 长:朱周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华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熊 军 市地震局副局长

汪 明 市气象局副局长

吴善兴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根东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

夏廷毅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工程师

姚道强 市气象台总工程师

程晓武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

郭志刚 市民政局救灾科科长

孟耀强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科长

  二、事故灾难组

组 长:何武志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应元 市消防支队政委

袁劲松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 健 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刘宏敏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龙国 市港航局副局长

曹 平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办主任

范中林 市公路局副局长

陈家文 十堰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康想德 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副段长

何秀炎 湖北中爆工程公司爆破专家

柯 斌 市环保局应急中心主任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

组 长:高金龙 市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程义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童 强 市太和医院副院长

陈先祥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詹学勇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程时秀 市疾控中心主任

后家根 市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宋海涛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刘家敏 市急救中心主任

向龙学 市卫计委应急办主任

欧阳辉 市食药局综合科科长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

组 长:陈顺国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王雪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韩 俊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荣雷 市粮食局副局长

徐志强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 俊 市外侨办副主任

洪玉龙 十堰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马平佺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张 震 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

吴新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长

附件: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咨询委)。为保障市应急咨询委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在培训干部、培养人才、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应急咨询委的运行和管理,以及成员推荐、聘任、调整等。市级专项预案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可参照本规则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咨询委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分别推荐1-2名,报市政府审定后聘任,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市应急咨询委成员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专家组成,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组,分别由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第五条 本着“少而管用”的原则,市应急咨询委成员既要有代表性,更要有权威性,应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市应急咨询委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处理,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市应急咨询委成员及应急管理专家,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

(一)建立突发事件月报制,负责每月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突发事件月报表;

(二)牵头组织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分析,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季度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三)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咨询委交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咨询委成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市应急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专家组,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的业务研究,参与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二)视情况变化,组织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评审,定期开展综合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机制;

(三)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有关本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或典型案例评析材料;

(五)认真完成市应急咨询委、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应急咨询委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应急管理专家年度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各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季度评估分析报告,确定主题开展理论研讨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相关专家应及时到位做好各自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以市应急咨询委或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领导或转有关部门阅处。

第十一条 市应急咨询委各组及全体成员要按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出台,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专家应当认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各成员不得以市应急咨询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因不能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解聘,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专家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市30日以上,需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咨询委办公室职责,聘请或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急办研究提出应急管理专家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有关经费列入市政府应急办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市应急咨询委和各专家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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