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8〕4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十堰市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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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发〔2018〕4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十堰市湖北长江大保护


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精神,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市政府决定集中力量打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十堰市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


现将十堰市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十堰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十堰市汉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十堰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十堰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十堰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十堰市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十堰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专项战役工作方案》《十堰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十堰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十堰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十堰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十堰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等13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吴烨同志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德林、市环保局局长冯安龙同志任副指挥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十堰市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指挥部和工作专班,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湖北长江大保护为主战场,以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主抓手,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湖北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压实工作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系统务实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专项战役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加强协同联动、政策衔接和检查指导,做到点对点、实打实、硬碰硬,务求决战决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全市统一指挥下,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做到具体化、项目化、工程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十大标志性战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考核。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激励。要坚决防止空喊口号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慢作为、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十大标志性战役,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18年10月18日



  十堰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开展沿汉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


(一)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沿汉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下同)。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经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下同),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经县市区政府评估认定(下同),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与标准的统称,下同)。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汉江岸线应大于1公里),并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化工园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认定,安全、环保均已达标的,可以暂不搬迁,但必须制定更高要求的改造计划。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和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安全、环保和卫生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应就地改造达标,或通过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汉江岸线应大于1公里),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与方式。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全面、真实、准确地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现有化工企业规划、区划和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2018年8月10日前,确定关改搬转化工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二)细化工作方案。制定“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2018年8月10日前,将《县市区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报送市经信委。(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加强组织领导,协助企业开展关改搬转。加强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政策支持


(一)严格产业政策。沿汉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企业淘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级财政统筹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市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企业项目支持力度。市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沿江有化工企业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予以倾斜,对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职工安置等支持。沿江县市区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规范提升;鼓励地方政府性基金与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合作设立相关子基金,重点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搬迁改造后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企业因搬迁改造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国土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积极支持保障搬迁改造项目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存在竞争情形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处置土地的收益,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十堰分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十堰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妥善解决关改搬转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纳入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关改搬转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环保安全、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关改搬转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握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其中,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统计部门界定化工企业,发改部门负责界定区划、规划及合规化工园区,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环保部门负责界定环保达标,安监部门负责界定安全达标。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关改搬转工作推进情况“月调度、季督办、年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工作推进落实、督办检查、交账考核和销号备案等管理台账。开展中期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检查督办。市政府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跟踪分析和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措施,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确保“一库净水永续北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主要特色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每年绿肥种植面积达20万亩次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每年建立植保绿色防控示范区10个,主要特色作物和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落实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整县(市、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行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落实水产健康养殖。继续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防止水库网箱、库汊围拦养殖行为反弹,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养殖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在适宜区积极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创新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新模式。采取农业、生物、工程措施,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在特色作物和粮食主产区或环境敏感重点流域,以边界清晰的农区与小流域为整体单元,建设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6个以上。持续推进沼气工程标准化建设,加大清洁能源入户工程、小型沼气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的推广力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摸底调查。结合全国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农业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摸清农业污染源底数,为科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提供科学措施。2019年底,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普查摸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蔬菜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


(二)推进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巩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关停搬迁成果,制定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实施方案,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格局。强化规模养殖企业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作用,结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9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科学确定“一场一策一方案”技术路线与工艺方案。推行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水肥料化利用、畜-沼-菜(果、茶、粮)等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利用效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村能源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扎实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开展全域绿色有机农业创建行动,通过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种植绿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改进施肥方式等措施,减少化肥使用量。加强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和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力度,建立1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柑橘和茶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各1个,加强丹江口库区绿色高效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大力推进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培养扶持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推广新型、先进植保施药器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和植保作业能力。继续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巩固库区“拆围”成果,防止水库网箱、库汊围拦养殖行为反弹。推进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绝户网”“电毒炸”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整治,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大力推广水库“人放天养”、集装箱养鱼、“稻渔综合种养”等模式,加强鱼池改造升级,推进渔业发展转型。(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水产局)


(五)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创新力度。加大治理模式、治理技术、治理方法集成创新,开展丹江口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好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发挥农业专家团队作用,积极开展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加大与中国农科院合作力度,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农业建设研究。重点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利用新途径,积极探索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利用新模式。加大清洁能源入户、小型沼气、规模化大型沼气等工程建设,促进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体推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农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村能源办)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定期研究,强力推进。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摸清县域农业环境问题,梳理区域农业资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和农业产业结构,进行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做到技术路线清晰、创新点突出、实施主体明确、实施内容详实、规模适度合理、投资概算准确、建设起止时间明晰,并明确资金筹措与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和市农业部门备案。


(三)整合资源强化支撑。市级财政适当增加以奖代补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优惠政策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政策。整合资金对粪污、秸秆、尾菜、废旧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及集中收储实行补贴,对规模以上生物肥料使用实行生态补偿。鼓励利用国际融资项目或基金项目,引入新理念、新技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机局、市蔬菜办为成员的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考核专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与重点项目监督评估。建立重大项目安排与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挂钩机制,逐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环保新业态,鼓励引入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预警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效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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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