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8〕2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4:31:13


十政发〔2018〕28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坚持“审批者对审批负责、监管者对监管负责”的原则,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便企利民,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7〕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


建设十堰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联动。市行政审批局完成行政审批后,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及时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于各监管部门掌握相关审批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及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以便于市行政审批局更有效地实施审批。


  二、建立重要事项会商制度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充分听取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或其他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事项,应组织审查员参与现场勘验或评审。审查员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选调,按需要组成审查组开展现场勘验和审核,使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批流程,既保障审批质量,又能更好地实施监管。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市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从事审管联动工作的联络员1名,负责审批与监管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1. 十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试行)


2. 十堰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试行)


3. 十堰市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试行)


4. 十堰市审管联动联络员制度(试行)


2018年6月18日


附件1


十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审管信息联动工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审管联动信息平台


构建十堰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


二、告知审批信息


市行政审批局在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到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登录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看和认领审批信息,并启动日常监管。


三、告知监管信息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本单位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超过审批范围或时限、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四、开展协同处理


属省一级审批的事项,审查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登录省级相关行政审批平台,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通过开展协同处理,凝聚监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


附件2


  十堰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试行)


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规审批,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会商形式


会商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会议;一般重大事项,需经市政府授权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主持。参与会商的人员中需有各监管部门推荐具有相关资质、工作经验或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审或现场勘查。


  三、会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动议。各审批部门对需要会商的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会商议程,将会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相关与会部门。


(二)会商议程。会议召集者介绍事项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会商结果。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审查结论)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各参会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3


十堰市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试行)


为做好重大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让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批启动事中监管,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审查组由组长和审查员组成。审查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选调,组长由审查组成员推选产生。每个审批事项需至少两人以上的单数审查员,审查组全体成员对审查(含现场踏勘,下同)结果负责。


二、审查组职责


(一)审查组组长职责


1. 对审查组各成员进行分工,合理制订审查方案,严格按程序组织审查活动;


2. 组织审查组成员开展质询、讨论、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3. 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审查员职责


1. 按组长的分工完成具体审查工作;


2. 对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提交个人审查意见;


3. 参与审查意见的讨论和确定;


4. 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审查组组长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听取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


(三)审查组成员按照组长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审查,记录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对审查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并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审查员要认真执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及相关标准规定,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审查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查结论。


(三)严禁审查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物品;严禁要求申请人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有偿服务;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审查员,根据情节严重,将违纪违规情况抄告审查员所在单位,并作出暂停或停用等处理。


附件4


十堰市审管联动联络员制度(试行)


为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联络员由市行政审批局中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确认,并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二、人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三)熟悉本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本部门工作两年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登陆十堰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办理人员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将本部门的涉批文件、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安全隐患等信息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接收、处理市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根据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保障。


(四)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培训工作。


(五)遵守市审管联动工作联络员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履行联络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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