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8〕2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指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4:31:15


十政发〔2018〕27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


  十堰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指引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发挥社会资本在融资、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保障房、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二、实施方式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


三、操作流程


(一)项目储备


1.项目发起。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工期进度、投资回报分析、融资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等。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建立PPP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PPP综合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本地统一的PPP项目库。


3.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本地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4.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


(二)项目论证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具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6.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要求,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项目实施机构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7.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由财政部门出具该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审核意见,以及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意见。根据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初步审核意见、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意见,由项目实施机构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8.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价格、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金融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重点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法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投融资方案合理性、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配、项目绩效产出标准和要求、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由发展改革部门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9.政府审批。PPP项目实施方案经联合评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方案通过政府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PPP项目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


10.合同草案起草。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三)社会资本方选择


11.社会资本方遴选。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投标人可以是独立企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是联合体的,须确定一名成员作为牵头人,负责联合体与项目实施机构之间的联系。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附有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各成员方在PPP项目中的责任、义务、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12.PPP合同确认谈判。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13.PPP项目合同签订。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项目实施


14.组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15.项目法人变更。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16.项目融资。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17.项目建设。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18.运营绩效评价。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19.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20.项目移交。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21.PPP项目后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22.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四、明确责任


(一)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前期准备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负责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接相关论证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PPP项目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进度以及项目公司的收入、成本和绩效等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并协调解决PPP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严重违约的应急处置方案。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测算、评估PPP项目对当地财政支出的影响,充分论证PPP项目规模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审核与PPP项目有关的财政支出,将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严密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要将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五)法制部门。负责对PPP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国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存量PPP项目中涉及的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PPP项目库、组织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论证。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对PPP项目进行科学、充分论证,依法合规有序推进。要坚决遏制地方隐性债务增量,不得以固定收益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推进PPP项目。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PPP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7212.html

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