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8〕2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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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发〔2018〕25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3号)精神,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十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引领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十堰建成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政务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整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构建“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章审批、一次办结”新模式,实行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网通办”,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整合资源建设十堰大数据中心,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库,优化升级智慧政务平台。


——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牢记使命,实干实为。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坚持失信惩戒。引导政府率先用信,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将政府用信列入绩效考核,将信用作为评优评先重要参考。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政务诚信建设保障措施健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成效明显,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中普遍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失信现象明显减少,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全面建立,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各地各部门和全体公务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机制


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及时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依托“信用十堰”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落实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处理制度,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和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将信息披露、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和责任人信用记录。明确政府方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在项目识别、项目筹备、招标投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招标投标。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出台《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招商引资。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将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治理。明确政府部门在安全隐患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及脏乱现象治理等工作中的诚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商业区、住宅小区、商办类房屋、城区沿街“门前三包”等领域综合治理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主管单位和责任部门督办(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环境保护。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不到位、水污染防治任务落实不到位、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政务诚信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强化诚信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总结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表彰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务员诚信宣传教育,实施信用知识进机关行动,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专题教育培训,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党校培训课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委党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发挥信用服务行业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主动应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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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