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3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4:34:23

  


十政发〔2017〕35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文物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留存历史记忆,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城市的“金色名片”。加强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十堰地处汉江中上游,作为长江、黄河流域古代文化相互交流、碰撞、融合的重要过渡地带,境内文化遗产数量多,是全省的文物资源大市。在现代化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城市文化影响力、增强文化自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我市文物事业取得了一定成就。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文物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在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文物安全保护、文物资源开放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推动十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的赶超和跨越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内修生态、外修人文”的重大方略,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服务鄂豫陕渝毗邻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不断壮大;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免费开放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文物心存敬畏,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管理经费、机构建设等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持每年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市对县综治考评内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市县两级文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强化监管,敢于担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要根据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和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文物开展保护利用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全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规划部门要配合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在城乡规划中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发改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在进行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应急专项经费,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知识纳入校本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逐步将文物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四)落实社会责任。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履行修缮、保养义务,自觉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文物安全。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变更用途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移交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四、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要增强“四有”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利用科技手段精确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详细全面的文字、图片、影像等档案。2017年12月前,完成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2018年12月前,完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2020年12月前,完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认真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让城市保留历史文化、让居民记得住乡愁。重视对城镇现存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古建筑、乡土建筑的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重点做好城区东风公司老厂房等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对十堰城市建设史、产业发展史中有特殊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加强普查。切实加强竹溪县中峰镇甘家岭村、房县军店镇下店子村、丹江口市官山镇吕家河村、张湾区黄龙镇黄龙滩村、郧阳区胡家营镇冻青沟村、丹江口市浪河镇黄龙村等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优先安排、争取专项资金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每项工程取得实效。继续加强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重点做好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工作。加强对郧阳区学堂梁子遗址、郧西县黄龙洞遗址、白龙洞遗址等古人类文化遗址的保护。加强对茅箭区均郧房县委县政府旧址、丹江口市均县苏维埃政府旧址、竹山县施洋烈士故居等红色文物的认定与保护,开展系列专题展览,充分发挥旧址、故居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阵地作用。加强对代表性乡土聚落和建筑的保护,保护和利用农耕文明遗存。


(四)实施“一处一策”,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根据“一处一策”工作要求,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建立“一处一策”工作机制,2018年底前,“一处一策”工作要全部覆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认真做好博物馆、纪念馆的安防、消防工作,以人防为主,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建立文物定期巡查制度,开展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适时制定出台我市对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维修、博物馆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物保护。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发展壮大文物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努力实现志愿者素质提升和文物事业发展的双赢。


(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重视十堰文物保护利用的理论研究,以坚实的理论研究做支撑。探索建立十堰文物保护专门研究机构,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夯实我市文物研究基础。充分调动我市高等院校、十堰博物馆等科研机构和单位的力量,针对出土文物、地方乡土建筑、重要遗址遗迹开展科学研究。尤其要抓住我市古人类文化遗存分布的资源优势,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为科学研究提供考古材料,争取在早期古人类文化的研究上有所突破。


  五、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一)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逐步对公众开放;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藏品信息和展览信息,完善管理与服务,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二)创新利用开发渠道。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支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做好上津古城、黄龙古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工作。


(三)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让保存在文物库房的文物“活起来”。国有博物馆要加强馆藏文物研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博物馆传播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览。充分发挥文物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鼓励各博物馆加强馆际交流,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推动十堰文物“走出去”和市外文物“引进来”。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文物执法。认真组织开展法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通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方式,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责任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加。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扩宽经费投入来源。支持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投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逐步形成文物保护投入多元化机制。通过出台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


(四)强化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文博专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加大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等学术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给予文博事业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不断优化引进政策、人才待遇等措施,为专业人才发展提供良好机遇。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要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文物精品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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