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2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发〔2017〕29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省信用办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信用办〔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信用十堰”“文明十堰”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诚信守法、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系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文明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常态化、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全覆盖,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认定规范化,建立健全信用审查、应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奖惩大格局,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信用十堰”的目标,为十堰建成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夯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三)加快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级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和“信用十堰”网络平台的维护管理,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加快推进县市区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和网络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与省平台对接联通,通过省信用办验收;信用网络平台全部开通上线,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全面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方案,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持续开展信用信息汇集,推送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工商、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并及时推送到“信用十堰”进行公示。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十堰”公示生效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等区域篇信用信息汇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信用信息审查和使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信用审查制度,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并留痕管理,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人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一是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二是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管理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四是表彰奖励;五是其他管理工作。在“信用湖北”“信用十堰”等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对诚信典型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联合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要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予以严格限制。“湖北省信用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建成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该系统发起和参与联合奖惩,在行政管理中增加查询应用“湖北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程序,促进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
(六)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认定。根据省信用办《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在履职过程中,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认定红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信用红黑名单时,可以采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意见。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依法对其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执行认定程序。行业主管部门生成的红黑名单初选对象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主体,需公示的,应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十堰”网站,并由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到“信用中国”予以公示。红黑名单初选对象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认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签署,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进行核实。“黑名单”认定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红名单初选对象,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黑名单”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规范信息发布和共享。信用评价和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失信程度和信用等级、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一般失信主体在行业内的监管方式,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相关情况。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十堰”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信用评价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按照政务共享的方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范围内共享(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直对口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引导企业按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大力宣传我市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广泛选树和推介社会诚信典型。要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信用十堰”网站和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运用信用信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体新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公共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联合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探索建立诚信个人奖励措施。探索建立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对社会诚信度较高的个人,在交通、医疗和文化消费等领域,给予相应的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团市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市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及评级授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全面推广“星级农户致富贷”“十星户速贷通”“助农贷”等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化解诚信农户贷款担保难题,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提供坚实基础(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突出联合惩戒重点。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国土资源、房地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
2. 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3.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5.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6.企业承建我市生态环保等政府投资项目,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通过验收和运行,被市、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制该企业和企业法人再参与我市生态环保等政府投资项目。
(十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失信信息,并在“信用十堰”网站和行业网站公示,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3.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商业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二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考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评级报告,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3.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3.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4.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六、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依据国家部委发布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要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降低失信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委托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共享共用。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主体等级评定、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已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降低失信等级、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建立信用等级调整和红黑名单退出机制。信用主体调整信用等级、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提高相关主体信用等级,或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认定部门同意,提高信用等级,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待失信信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失信信息、黑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名单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名单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依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四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信用主体失信等级调整后,认定部门应及时在本行业领域内进行通报,并调整监管措施。信用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立即将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认定部门可把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测,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警示,相关信息报送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及时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异议处理和应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各地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起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七)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把诚信建设贯穿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过程。创作、刊播一批具有十堰特色的公益广告、戏曲、微电影和书画摄影作品等信用文化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诚信文化宣传品牌。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规划建设诚信教育培训基地,在党校教学、公务员培训、中小学教育教学、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中开展诚信教育(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委党校、市人社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广泛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全方位组织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街区”“诚信企业”“诚信医院”“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发挥各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楷模、优秀志愿者等系列评选活动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全面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安全生产月”“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l4信用记录关爱日”“11.22诚信日”等诚信实践活动,推进诚信知识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营造文明诚信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编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明确工作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则,抄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鼓励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考核评估。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督办、通报和考核,逐步提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县市区党政班子考核、市直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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