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督〔2018〕7号《十堰市政府督查室关于明确市政府部门综合目标(效能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4:40:07

十堰市政府督查室关于明确市政府部门综合目标(效能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十政督〔2018〕7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综合目标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十办发〔2015〕21号)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综合目标(效能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被国务院、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二、省政府督查通报排名全省后三位的,一次扣0.5分。

三、市政府《督查通报》点名批评或排名后三位的,一次扣0.5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会办单位没有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办理结果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扣0.5分。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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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