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2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堰市2017年本)的通知》
十政发〔2017〕2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堰市2017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堰市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要求,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中“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进行具体划分明确。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市级专项规划,为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72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认真履行核准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市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各县市区项目核准部门享有市级同等项目核准权限。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堰市2015年本)》即行废止。
2017年8月1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堰市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涉及跨市(州)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和涉及跨县市区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市区河流或库区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单机规模10万千瓦以上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单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级相关规划核准;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以下风电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220千伏交流项目,涉及跨市(州)的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市(州)的110千伏交流项目,11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项目及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规划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长江干线航道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城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除垃圾发电外)、城镇供排水、城镇管道燃气、城镇公共停车场、城镇公共广场、城镇地下公共设施项目,市城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房地产(公寓、别墅等高档小区除外)等其余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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