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2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17〕20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6日
十堰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十堰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23号)和《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2〕253号),为加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线补贴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市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争取省级财政补助等。
第三条 航线补贴专项资金实行年初预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资金出现缺口,由十堰市民航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十堰市民航局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航线补贴报表与下年度航线补贴计划;市财政局对市民航局上报的补贴报表及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本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航局上报的航线补贴的当年支出和下年计划,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编制下年度航线补贴预算。
第五条 航线补贴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和专账管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
第六条 航线补贴专项资金拨付,由市民航局根据航空公司执飞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 航线补贴专项资金按季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航线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账单;
(三)首次结算时提供十堰民航局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航线执飞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航线补贴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航线补贴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生骗取、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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