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3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十政发〔2017〕36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精神,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政策制定机关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市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推进制度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
(二)严格规范增量。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要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和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017年11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印发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