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3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发〔2017〕30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32号)要求,现将《十堰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降碳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十二五”时期,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3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47.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9.17%、19.92%、8.31%和1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改善及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切实增强“十三五”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紧迫感。当前,虽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全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市能源需求刚性不断增长,资源能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节能减排降碳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分解落实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科技研发和推广,真正把节能减排降碳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积极增强全市人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动全民节能降碳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协调推动全市节能降碳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国有企业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作;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推动农业农村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动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各地、各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上一年度的节能减排降碳监督考核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677879。
2017年10月12日
十堰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和市有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战略,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52万吨标准煤以内;重大工程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分别为0.23万吨、0.02万吨、0.45万吨、0.11万吨,比2015年分别减少12 %、12%、15%和18%;重大工程挥发性有机物减少0.57万吨,比2015年减少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
(三)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和《十堰市推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智能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深化东风商用车与沃尔沃合作,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实施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建立绿色产品体系。加快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工业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过剩行业增加产能项目。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升级等方式,加快钢铁、煤炭、电力、有色、铸造、化工、电镀等行业中过剩产能及不达标工业设备和产品有序退出(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四)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落实《十堰市推进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深度对接国家、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政策、资金,加快武汉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十堰产业园、生物工程检测中心及校企研发中心、节能环保科技研发与孵化中心等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广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应用,深入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积极推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到2020年,生物医药产值达到300亿元,节能环保、新材料产业产值各达到1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8%和45%以上(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快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不断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加快锅炉节能环保升级改造,深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余热余压利用及热电联产集中供暖供热等工程,大力发展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加快现有不达标的燃煤发电机组淘汰关停,严格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全市范围内退出煤炭生产。深入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电力、电石等主要能耗企业的清洁生产。加快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适时发展风力发电,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加快推进工业、居民采暖、交通流通、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30%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六)突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重点能耗行业管控,全面落实重点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推进重点能耗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工业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 年降低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电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电石、电解铝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七)强化建筑节能降碳。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快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大力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区的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 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加快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3万平方米以上,推动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推广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343万平方米。到2020年,实现建筑节能量15.76万吨标煤(市住建委会同市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全国低碳交通试点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成主城区、市县、主要旅游风景区的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体系,推动公共交通与公路、铁路、航空等实现无缝衔接,提高绿色出行比例。到2020年全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5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碳。推进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绿色餐饮等示范创建,实施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快绿色仓储、绿色物流园区建设,推进仓储设施、物流园区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市商务局负责)。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降碳。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推广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和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入户普及率达到45%(市农业局负责)。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深入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动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2%、15%。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2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2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直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负责)。
(十二)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每年对“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负责)。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强化锅炉节能减排,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完成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严格新建锅炉节能环保的准入条件。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纳入环保在线监测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积极推广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实施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推广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市质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房管局负责)。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强化中心城区、丹江口市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管控,全面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煤耗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城市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不达标的燃煤机组。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总磷、总氮及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汉江、堵河等河流水污染防治,严禁新建有污染排放的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锅炉、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完成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升级工程(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南水北调办负责)。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强化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力推进化工、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落实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洁剂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推动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工业园区和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负责)。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测。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全面改造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成品油运输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标扩能,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格落实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深入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市所有城镇及农村聚集区的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95%、90%;县城及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加强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积极推动县城及以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行政村保洁全覆盖,推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城镇建成区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达100%,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八)加大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合理科学规划布局养殖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并给予合理补偿。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 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 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2017年底前全面拆除江河湖泊围网养殖(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郧阳区经济开发区、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房县工业园、竹溪工业园等国、省级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京能十堰热电联产等项目粉煤灰综合利用。以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为基础,建立十堰市循环经济、再生资源统计信息化和废物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经信委、市供销社负责)。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推动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到2020年,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争取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推动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推动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15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五)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机组和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和锅炉。实施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加快推动“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扩大禁燃区范围,加快建设“十竹”天然气输送管道、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及太阳能光伏,强化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负责)。
(二十六)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现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管控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应按规定达标排放。开展有色金属、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治污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 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150万吨(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二十八)生态系统碳汇提升工程。持续实施“绿满十堰”行动,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行动,大力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加快推进山区绿化、景区绿化、通道绿化、城市绿化和乡村绿化,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有效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减少森林碳排放。开展碳汇计量监测,鼓励碳汇造林。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森林蓄积量达到8600万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 2521.8万亩以上,森林保有量达到2310万亩以上,湿地保有量保持 139.5万亩。加强农田保育,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增加农业土壤碳汇。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市林业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七、强化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大节能减排低碳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的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低碳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低碳创新体系。组织实施节能减排低碳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三十)推进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积极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低碳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十堰供电公司负责)。
(三十一)建立节能减排低碳创新平台与服务体系。针对我市节能减排低碳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支持企业与高校共建节能减排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组织开展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支持引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促进全市节能减排低碳先进技术的应用(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八、落实支持政策
(三十二)落实价格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部署,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低碳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建立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推动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加快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行十堰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十堰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九、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强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深化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大力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市财政不得在下一年部门预算中扣减其能源费用预算。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推动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和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绿色标识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材标识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十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探索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引导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 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十堰供电公司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十、落实目标责任
(四十)建立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强化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健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市级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和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建立重点企业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十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降碳指标。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节能、二氧化碳排放及重大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分解到各地、主要行业和重点单位。各地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市、县两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落实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与二氧化碳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
(四十三)落实节能低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国家节能低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严格推动实施国家节能低碳环保标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十四)严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五)提高节能减排降碳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降碳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落实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和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编办负责)。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
(四十六)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 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负责)。
(四十七)推动全民参与。强化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降碳“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公益广告,积极研究建设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的社会氛围。发展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十堰广播电视台、十堰日报社、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四十八)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附件:1.“十三五”各县市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
2.“十三五”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