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7〕2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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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发〔2017〕23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等有关降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印发《十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市行政审批局正常运作,督促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运用“互联网+”思维,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和高效政务环境。(责任单位:市编办)


2.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坚决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件。公布2017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重拳整治“红顶中介”,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市编办)


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先照后证”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实施“多证合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优化“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模式,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推进“同城通办”“局所通办”,实现“一个标准、一种服务、一样快捷、就近办理”,提升办事效能。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退出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4.全面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启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根据政策更新情况,及时向纳税人推送新政新规;重点关注税负增加企业,按月统计营改增纳税人税负变动情况,辅导纳税人减税降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好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培训辅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10个特定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10个特定行业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动态调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收费统计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完善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9.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深入贯彻国家、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相关精神,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自2017年8月1日起放开土地房产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矿山救护服务等3项服务价格。自2017年6月1日起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包括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清单(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跟踪问效工作,加强相关服务价格(收费)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0.落实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精神,自2015年10月起,将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8%降为0.7%,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为0.5%。2016年5月1日起,又将失业保险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降至1%;将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由20%降为19%。(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实施力度。加快落实《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将稳岗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减少企业用工风险成本。加大职工培训补贴落实力度,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录用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补贴。通过开展“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等途径强化劳务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14.释放能源价格改革红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水、电、气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价格,增加企业用能成本。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减少停产、半停产、临时减产企业电费支出。落实减半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免收临时接电费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少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战略性新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优先纳入直接供电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能源办、市经信委)


15.落实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市内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对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继续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能源办)


16.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快实施差异化用地政策,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用地。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属于国家、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7.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强多式联运站场及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中心)对外专用通道建设,完善园区集疏运体系,提高不同运输方式间基础设施衔接水平。积极申报和实施国家多式联运试点项目。开展多式联运引领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亨运物流园、林安物流园等物流企业发展多式联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18.降低公路收费标准。认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总体降低10%左右。普通公路禁止收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9.加大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度。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ETC客车优惠政策。加快ETC车道建设步伐,力争ETC覆盖率在98%以上。加强对单位集团客户、货车的电子支付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0.完善物流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企业信用公示“一张网”建设,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运输物流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协同监管及“黑名单”信息归集共享,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探索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机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企业联盟,减少低水平无序竞争,提高企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


21.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深入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引导物流企业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物流技术、标准和物流信息化管理,推进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支持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实现集中集聚发展,开展市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组织亨运物流园、林安物流园、通济沟物流园、鄂渝陕物流园等骨干物流园区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组织优质物流企业创建A级物流企业和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推动物流企业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合理确定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利率在实际支付利率上的加点幅度,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运用再贴现资金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贴现利率要低于同期涉农和小微企业贴现利率水平。充分运用自律机制及市场调控等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分行)


23.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已上市、已挂牌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纳税信用贷”业务。充分发挥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分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4.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对各银行业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收费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除结算费用等政府定价、指导价外,原则上不对小微企业收费,确实提供实质性服务需收费的按下限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十堰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分行)


25.积极优化企业短期融通服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基金和过桥基金,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好、成长性强的企业。修订、完善《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不断扩大应急周转资金规模。财政筹集资金2.5亿元,争取合作银行授信2.5亿元,力争将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5亿元,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26.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和兜底作用,安排5000万元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注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其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为中小微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统筹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市政府成立十堰市降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十堰分行、十堰银监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综合办公室和6个专业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督促全市各项涉企降成本政策措施的落实。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办公室设在市编办,由市编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全面实施营改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等。


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等。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发展运输新业态,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扩大长期低成本资金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


各专业办公室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报送上季度、上年度降低企业成本工作进展情况。


八、强化督办落实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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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