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6〕4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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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政发〔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十堰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52.7万人,占总人口的15.65%,其中65岁和80岁以上老年人为37.7万人和5.37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1.2%和1.59%。从人口发展历史和现实结构测算,到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22.6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效护理保险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战略部署,我市按照加快建设“鄂渝陕豫毗邻地区中心城市”战略要求,把养老服务业纳入《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随着我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政策扶助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以及家庭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建设与市情、社情、民情相吻合、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和积极养老的水平,让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多元驱动,积极养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业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尊重老年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在重点保障失能、失智、失独、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养老,实现功能完善、科学配置、无缝对接、良性运转;重点加大对我市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养老服务设施投入,补齐农村这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短板,促进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均衡性。

3、科学评估,精准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普通床位向护理床位转变,硬件建设向软件建设转变,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持续服务转变,提升养老服务科技支撑水平,实施养老服务精细化和网格化服务。

4、改革创新,激活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作用,支持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创新服务形式,培育发展优势,激发社会参与活力。

(三)发展目标。

1、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底,全市全面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即:政府、社会、家庭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全程覆盖的养老服务照护体系;专业培训、分类管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可控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2、丰富养老服务供给。符合标准的老人日间照料(托老)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基础服务设施覆盖全市所有城市社区,60%以上农村社区建有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每一个城市街道或中心社区建有1所养老机构,互助照料组织形式多样,养老服务网点遍布城乡。全市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总规模达到2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50张以上,基本形成90%居家养老、5%社区养老、5%机构养老的“9055”社会化养老服务格局。

3、加强养老服务实力。养老服务业占全市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打造4-6个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连锁企业,培育6-8个养老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养老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持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达90%。

三、主要任务

(一)配套完善地方性养老服务行政法规。市县要根据国家、省相关养老服务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专项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办法》、《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准、操作性强、看得见、能落实的地方性养老服务业行政法规,使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政策支撑,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合理编制养老设施用地专项规划。十堰中心城区和各县市(武当山特区),要依据养老服务需求日趋增大实际,按照“合理规划、有序发展、满足需要和规划在城市社区道路两边,方便老人出行、方便亲人探视、方便老人危急重病抢救、保障养老机构生存发展,每张养老床位规划50-7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与每张床位规划35-50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定地点定性质定规模定机构的要求,在政府主导下,民政与规划部门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养老设施用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让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能够落地。

(三)落实定性质定机构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养老用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与市政府相关规定,本着满足和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原则,合理安排年度养老用地专项指标,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无其他意向情况下,按照定性质定机构协议出让方式优惠供应土地,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服务收费按半费收取,降低建设成本,让利和扶持于投资者,使养老服务设施有人来建,建得起来,生存得下去。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改革。积极推进以收养“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失独、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公办福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做好政府托底对象的服务工作。全市所有公办养老机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探索租赁、合作、股份、转包等方式推进养老设施建设,鼓励以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行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改革,实现市场化运营,建立统一养老服务市场,让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在同一个平台上公平参与和竞争,实现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在社会养老服务活动中公平公道。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与医护相结合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并全面采取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方式运营。

(五)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创新。大力支持和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优惠、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与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发展养老服务业。

(六)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按照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每百户20平方米配套规划建设养老活动用房及每处建设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要求,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全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率和投入使用率百分之百,老年人进入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活动率达70%以上,服务组织为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率达百分之百,运营经费和“以钱养事”服务管理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运营优质率及老人满意度达90%以上。要推动和扶持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和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城乡社区全面建立老年协会,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建立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互助计分服务机制。

(七)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选择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新农村建设基础好的村,新建农村社区老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400个、托老所200个、幸福院35个,设施建设总数达到900个以上,设施建设率达到农村社区总数的60%以上,养老床位总数达到8000张以上,入住老人达到5000人以上,年为老人提供互助照料服务20万人次,互助照料中心运营经费落实,运营优质率及老人满意度达90%以上。农村中心福利院要向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增强服务功能,为所在地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和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托老所、幸福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动员农村社区卫生中心和爱心人士提供闲置富余房屋,或对村委会闲置房屋、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建设一批示范性的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托老所或幸福院。

(八)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堰中心城区和各县市(武当山特区)在充分发挥现有“95081”呼叫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号段“12349”养老服务呼叫平台,链接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供给信息,有效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定制服务,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辅具配置、医疗健康、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加快推行没有围墙的“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

(九)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临终关怀中心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降低准入门槛,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申请设置和执业许可。市县乡养老机构要全面开设医疗卫生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融合养老,医养融合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80%以上,开展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占全市养老机构总数的80%以上,其中10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开展医养融合率达百分之百。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独立兴建或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优先受理;利用现有资源设立非独立养老机构的,可依据医疗机构相应资质予以许可;内设养老机构或床位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可。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医护人员资源优势,挖掘现有房屋设施资源和土地富余资源,新建和改扩建房屋,开展医养融合养老,医养融合养老床位占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以上,开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80%以上,其中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医养融合率达百分之百。对于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市县人社部门应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老人不离养老(医)院、不出养老(病)房、不下养老(病)床就可享受转换性质(医、养)、变更身份(病人、健康人)、无缝对接养老和医疗服务。

(十)推动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出台和实施《十堰市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十堰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十堰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纲要》。健全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制度,完善市、县培训工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1-2所养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争取国家与省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300名:市级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500名:县级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1000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养老护理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机制,鼓励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发展养老服务业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和组织实施“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切实把养老服务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在继续争取中央和省增加对我市投入的同时,积极预算和适时提高养老设施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和高龄老人津贴。各县市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在确保城乡“三无”、“五保”老人自愿条件下全部集中供养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80岁以上老人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高龄津贴。逐步建立政府为低收入的失独、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完善落实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监督评估。按区域和年度来分解细化任务,加强对规划实施督促检查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发展养老服务业指标评估体系,采取自查、督查、社会第三方评估并举方式,开展年度和规划中期评估检查。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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