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6〕2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发〔2016〕2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9日
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促进十堰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环境安全,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践行“两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维”(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双修”(外修生态、内修人文)的发展方略,以推进“三都三区”(国际商用车之都、国际旅游休闲之都、国内国际知名“水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依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一江(汉江)、两库(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五河(神定河、泗河、犟河、官山河、剑河)为重点,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库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一泓清水入库”、“一库清水北上”提供水环境保障。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水体水质优良比例增加,五河等污染水体水质持续改善,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灭,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确保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丹江口库区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标准(总氮除外),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7%,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达标率100%(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见附表1),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工业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化工、电镀、制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部取缔。重点推进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电镀、氮肥、磷化工、印染等涉水企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逐年安排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予以落实。2017年底前,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完成规划环评工作。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工业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到2017年底前,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郧阳区、丹江口市、竹山县、房县、竹溪县、郧西县所属工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积极推进十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与郧阳经济开发区等现有工业聚集区生态化改造,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园区,推进各县市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容改造,提升脱氮除磷能力,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的库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力争2020年提高到地表水Ⅳ类标准。2017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完成双回路电源设施改造。张湾区、茅箭区、房县、竹溪县、郧阳区等县市区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90%、50%;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将城镇排水管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统一规划,重点对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制定改造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三四级支次管网建设,实现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7年底,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2%,县城达到85.5%。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对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改造。加快推进日处置规模为200吨的十堰市污泥处置中心以及各县市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推广城市污泥处理技术,推动污泥处置示范项目。鼓励应用经济适用污泥处理方式,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积极推动建材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资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完成规模化养殖企业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督促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建设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大中型沼气能源利用、粪肥还田、生物发酵床等技术,杜绝养殖粪便污水随意排放。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创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小区10个;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90%以上;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完成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潘口水库等重点水库禁养区网箱养殖和拦汊养殖的除围工作。水产养殖应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对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水库禁止网箱投饵养殖。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进行全面规范整顿。(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
8、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建立病虫害综合防治-绿色防控示范园区,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拓展实施范围,由粮油作物向特色经济作物延伸,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全覆盖,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全覆盖,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实现零增长。(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在水源地安全保障区和水质影响控制区的汉江、丹江、堵河等主要入库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以农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南水北调及重点工程移民安置为契机,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建立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积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削减氮磷负荷。(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代促”、“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城乡共建共享。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禽畜粪便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继续推进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农村沼气、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排查流域内现有船舶,制定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船舶的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已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淘汰。建立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档案,一船一档,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加强库区船舶经营人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船舶经营人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干线航行;2020年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2021年起,全部执行新的国家标准,严格船舶拆解管理,严禁冲滩拆解船舶现象发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
1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编制实施丹江港、郧阳港、竹山港、武当山港、黄龙港和郧西港等港口码头的污染防治方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加快推进丹江港、郧阳港、竹山港、武当山港、黄龙港和郧西港等港口配备船舶垃圾接收船、固态垃圾运输车,并完善污油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配置。港口码头必须建立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确保达到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13、化解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在汽车产业内部,重点淘汰落后涂装、电镀、表面处理等工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4、严格环境准入。制定出台十堰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引,确定十堰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承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制革、农药等高污染行业转移。2020年以前,完成县市区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县市区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在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年度评价制度,实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围绕秦巴生物多样性与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两个核心,落实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张湾区、茅箭区、郧阳经济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规划局)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推进实施《十堰市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方案》,到2017年城区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全面展开,到2020年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到2022年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17、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划定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洪水调蓄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公益林及其他区域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建立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除重大道路、市政等公益性项目以及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禁止进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8、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加大生态建设力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水库、湿地等生态要素。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加强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水库等水域的行为,对非法挤占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清占。(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19、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大力推行高效逆流清洗、冷却水闭路循环等节水工艺。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
20、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2018年起单体2万平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八)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1、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和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在2020年底前,完成十堰市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
2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市区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23、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重点围绕汉江干流、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及市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强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标识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综合管理力度,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
24、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汉江为取水水源的十堰市第三水厂的建设,在2019年底前建成并投产。到2020年底前,取消茅塔河水库、马家河水库、头堰水库的饮用水源功能。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房县和竹溪县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5、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物价局)
(九)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26、加强神定河水污染防治。在神定河下游建成一期5万吨/日尾水水质净化工程基础上,加快推进二期8万吨/日尾水水质净化工程,尽快解决神定河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污水溢流问题。继续深入开展神定河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持续实施污泥清除、基底改造、跌水复氧、生态护岸、植物恢复、河口湿地等工程。加快实施神定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研究论证百二河水库扩容工程,加快实施岩洞沟水库来水水质改善工程。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神定河流域上游所有行政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加快完善神定河流域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神定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氨氮≤3.5mg/L,总磷≤0.35mg/L,其它指标为Ⅳ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
27、加强犟河水污染防治。推进河道环境整治,整治河道内种菜、拓荒、放牧、乱搭乱建等问题,结合五河治理工程对改造完工的河道两岸加速实施绿化、美化。加大河道两侧排污口的查处整治力度,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河道及周边污水全部进入专用管网,严禁污水直排。2017年底前,完成西部污水处理厂现有5万吨/日一级B出水提标至一级A出水项目建设;完成西部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尾水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完成河口湿地建设;在犟河流域内所有行政村实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到2020年,犟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氨氮≤3.5mg/L,总磷≤0.5mg/L,其它指标为Ⅳ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8、加强泗河水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泗河污水处理厂现有5万吨/日一级B出水提标至一级A出水项目建设,并扩能至10万吨/日;完成泗河污水处理厂下游的6万吨/日尾水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在泗河流域上游所有行政村实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推进下游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对马家河、茅塔河等河道实施污泥清除、基底改造、跌水复氧、生态护岸、植物恢复。完善污水三四级支次管网建设。研究开展通过水资源调度,在枯水期为泗河提供生态用水的可行性。到2020年,泗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氨氮≤3.5mg/L,总磷≤0.5mg/L,其它指标为Ⅳ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9、加强剑河水污染防治。继续实施剑河主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太极湖湿地等河口湿地恢复。升级改造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2017年底前,完成武当山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至一级A标准,并扩能至2万吨/日,加快实施尾水水质净化工程、中水回用工程;在剑河流域内所有行政村实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到2018年,剑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30、加强官山河污染防治。实施官山河流域生态修复,2017年底前,完成六里坪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工程,加快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工程;在官山河流域内所有行政村实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到2016年,官山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1、加强库周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维护力度,有效恢复水生态环境,提倡生态农业,完善库周生态隔离带建设,强化水库消落区管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建设一批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库周的种植业污染治理及乡镇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污染物入库量。(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南水北调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十)整治当前突出环境问题。
3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加快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和公众举报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治理责任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水质监测与评价结果等,接受公众监督。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33、强化水体垃圾整治。加强全市域城乡河道、沟渠、水库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整治河道内坡岸、水域、管涵等区域漂浮物、生活垃圾、杂物等。2020年底前达到卫生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城区)、市住建委(乡村),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34、实施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完善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改造措施。新建城区均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开展污染场地调查,积极推进污染场地修复。(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35、推进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所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城以上)、市住建委(乡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6、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稳妥解决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超过需求的问题。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严格要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确保管网建设到位。积极推进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明确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各类主体,保障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费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十一)防治地下水污染。
37、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成品油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加油站按照全市统一计划有序开展地下油罐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防范地下水污染。重点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排查,于2020年底前完成必要的防渗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十二)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38、发挥生态系统治水功能。加强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交通通道绿化、江河湖岸绿化等工程建设,稳定“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空间格局。到2017年底前,新建人工林80万亩,封山育林5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37%;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0平方公里,坡耕地综合治理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加快裸露山体治理、石漠化治理和矿山矿区生态植被恢复治理。到2017年底前,再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1500平方公里,石漠化治理率达30%;闭坑矿区耕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加快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积极争取扩大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加强退耕还林质量管理,注重退耕还林成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39、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加强丹江口库区湿地保护,强化竹溪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加快建立以丹江口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4个国家湿地公园为主体、9个自然保护区和13个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出台《湖北丹江口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十堰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对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规范。研究建立“十堰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十堰市湿地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
40、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工作。开展水域水生生物、鱼类资源的监测。针对水生动物修复,鼓励采取种群恢复、种群控制、增殖放流等技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至2020年底前,十堰市河流种群数量明显恢复,十堰市特色鱼种在河流时常可见。(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水电局)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十三)控制用水总量。
4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落实《十堰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层层分解。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十堰市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09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四)提高用水效率。
4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十堰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底前,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市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要求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43、抓好工业节水。结合《湖北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十堰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重点抓好东风汽车公司所属企业、市辖重点监控企业、高耗水企业的循环用水。通过严格准入制度,限制用水量大、水利用率低的企业审批投建。调整工业空间结构和布局,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节水方式,推广闭路循环用水和清洁生产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着力培植极低耗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密集型产业,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与布局和十堰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到2020年,钢铁、造纸、石化、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
44、加强城镇节水。推广应用节水技术,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稳步实施中央空调冷却塔、老旧管网和耗水设备等节水技术改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要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到2020年,公共机构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99%以上的市级和县市区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00%,中心城区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9%以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到2017年,完成现有城镇自来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新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通过回用系统用于道路喷洒、园林绿化和景观河湖补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45、加强农业节水。积极推进农业节水技术试验示范工作,利用自然、人工铺设等集雨产流面,将雨水通过水池、水窖蓄存富集,并进行调节利用,解决人畜饮水、发展庭院经济,进行大田作物节水补灌。在十堰山区继续推广示范地膜覆盖和秸秆(草)覆盖保墒技术和聚土垄作、深耕深松等节水措施。建立节水型的农业结构,改善品种结构,扩大红薯、马铃薯等耐旱作物种植面积。到2020年,全市灌溉保证率达到85%的标准,有效灌溉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5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
(十五)科学保护水资源。
46、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十堰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犟河、剑河、神定河、泗河等水体严禁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其他入库河流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2016年底,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完成十堰市各县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列出水资源超载地区清单。(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47、建立完善的调水用水方案。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用水安全保障。进一步规范防汛抗旱应急调度体系,继续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做好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工作,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总体预案》、《抗旱专项预案》等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六)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8、推进水质达标。各县市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制定整治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台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严格的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生态补偿,并与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
(十七)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9、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丹江口库区严格控制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十八)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0、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重点镇等人口密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丹江口库区的环境风险源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加强对“水华”的应急预警监控。至2020年底,建立针对不同风险区域的风险源动态数据库,实现十堰全市范围内环境基础信息、风险防范及应急响应的信息化管理,做到防控有序。依托国家、省级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建设,重点建好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的联动响应机制,在十堰城区、丹江口市率先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监管,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51、严格尾矿库风险控制。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全市尾矿库,明确责任主体、污染物与风险物质等重要信息,建立尾矿库动态管理清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存在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的尾矿库。落实有主尾矿库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重点针对伴生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的尾矿库,强化日常监管。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落实资金、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排查与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5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十九)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5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理顺价格税费。
54、完善环境价格收费政策。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水价的县市区及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加快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继续落实按用水类别收费,适当提高工业用水价格以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鼓励企业中水回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十一)促进多元融资。
5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推广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探索企业污染治理的合同治污模式,积极推进环境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其辖区内的相关工程整体打包,以统一招标的方式将建成后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交由第三方运营,吸引社会资本以PPP等融资形式投入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56、加大政府投入和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十堰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在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与水源区之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完善中央财政对水源区生态转移支付的测算、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大对水源区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争取将库区已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费用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经费,将垃圾收集清运费用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运转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物价局、市水利水电局)
57、落实与北京市的对口协作项目。将南水北调水源区水质保护作为北京市对口协作重点领域,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五河治理”、生态村建设以及已建成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同时积极争取北京市相关企业来十堰市开展环保合作,共同保护水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南水北调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58、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59、推行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在生态文明和节水降耗等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节水减排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开发环境保险产品,鼓励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记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牵头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十堰银监分局)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三)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60、健全地方法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17年底前修订《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二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6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从2016年起开始定期公布环保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6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3、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落实监管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环保大检查,定期将排查整治情况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向社会公开。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坚决落实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和超额累加制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提升监管水平。
64、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按照省统一要求,执行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6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底,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加强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升级改造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满足全市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全面反映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全面提升丹江口库区水环境预警监测和应急能力。完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
66、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应设置相应的环保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一线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推动自动在线监测,推动无人机巡视监测,建设环保大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研究开展流域水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六)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67、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结合十堰水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
(二十七)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68、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具有地域特色的环保技术开展研究开发,攻克一批制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各类科技平台的建设,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
(二十八)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69、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引进培育一批水污染治理方面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环保企业上市,壮大环保产业规模。加强环保服务企业培育,鼓励环保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性环境服务,鼓励环保服务业向企业生产环节延伸,推广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推行建设运维一体化模式,把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一体化作为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采购与招标的优选条件,确保后期运行维护有保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70、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将重点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71、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部署、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全面推进“河长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协调水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机构、资金、人员全面落实,责任到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7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率先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三十)强化责任考核。
7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一)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74、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设置水污染防治行动专题宣传和信息公开网络。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断面水环境质量、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督促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相应指数核算,并予以公布。定期发布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情况及处理后排放受纳水体状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经信委、市文体新广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75、健全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推出“十堰环保12369举报”微信公众参与平台及“十堰环保”微信公众号,借助“互联网+”宣传模式,加大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76、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科学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通过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堰环保世纪行”、“系列绿色创建”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公众参与支持环保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环保志愿者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公众对水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大于85%。中小学环保教育实际开课比例达到90%以上,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体新广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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