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6〕2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6:30:23


十政发〔2016〕2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引导和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五大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三级保险机构40家以上,四级机构100家以上,乡(镇)、村及社区服务网点150个以上,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分别达到5%、3500元/人,保险从业人员1.5万人,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高效运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服务体系。


完善并落实相关激励政策,积极吸引各类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十堰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十堰设立区域性保险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灾备等中心。鼓励各市级保险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网络。支持各保险公司在中心乡(镇)和村级设立保险服务网点,推动和普及“三农”保险服务。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和县级保险联络组等保险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依法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民生领域保险试点工作。


1、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在政策框架内,探索由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补充医疗、补充工伤、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国家对妇女进行“两癌筛查”和女性特殊疾病预防救助工作,大力推广女性特殊重大疾病保险,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2、改革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积极探索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针对民政帮扶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残疾人等养老问题,探索开展特殊人群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开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三)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1、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加快发展生产安全、公众安全、校园安全、实习安全、养老机构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2、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从重污染行业覆盖到一般污染行业。探索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险。以食品药品加工制造业为切入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推广到食品流通企业和餐饮业。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扩大校(园)方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开展校车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开展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到2016年底前,全市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支持乡镇卫生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到2020年底前参保率达到100%。


(四)提升保险支农惠农水平。


1、努力扩大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对已经开展的森林、能繁母猪、水稻等险种实现全覆盖。


2、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将产业化程度高、影响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养殖,通过保费补贴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围绕“一县一品”现代农业发展战略,支持探索发展柑橘、茶叶、中药材、马头山羊、食用菌等特色农业保险,大棚、滴灌等设施农业保险,蔬菜、园艺等都市农业保险,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损失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切实提高农业生产保险保障水平。


3、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推广泥石流地质灾害保险试点,2020年前覆盖到全市所有县市区。推广完善县、乡统保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购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


4、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网点和队伍,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县市区、乡镇、村组对重点险种进行统保,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五)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额度,适当扩大保费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试行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有财政支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保险制度。推进发展农房保险,到2017年实现覆盖全市50%以上的县市区,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推动国产首台首套装备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完善全市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以交强险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加快建设保险资金投资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引进机制,推动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项目库建设。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建立保险资金融资协调推进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把会员自律监管机制延伸到基层,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与风险防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县市区要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谋划、扎实推进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对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以及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又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重点保险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加大推动落实和督办力度。


市政府金融办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保险服务创新和保险资金融资等工作;市综治办牵头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逐步推进治安保险进社区、进网格;市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首套装备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教育局牵头提升校(园)方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开展校车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科技局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建立微信快撤快处道路交通事故平台;市民政局牵头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局牵头推进中央、省有补助的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探索开展区域巨灾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市商务局牵头推动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市人社局牵头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医改办)牵头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完善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市环保局牵头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质监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试点;市安监局牵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面。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研究制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都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制定企事业人员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等支持政策。


2、对有突出贡献的保险机构、保险投资项目、保险创新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


3、落实国家促进保险业创新和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合理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对保险代理制营销员严格落实现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确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代理营销员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优化发展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正确引导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形成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2、强化管理和自律。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司法、工商、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或系统性风险发生。依法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建立汽车维修行业价格听证协调委员会,保险诉讼调解委员会等行业协调机制。倡导形成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的保险市场氛围,治理过度医疗、违规伤残等级鉴定及车辆维修行业乱象,整治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


3、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服务评价体系。每年发布对保险业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参考指标。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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