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6〕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6:42:41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十政发〔2016〕7号




为改善十堰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由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环保、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工商、住建、城管执法、公安、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拆除燃煤锅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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