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16〕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十政发〔2016〕6号
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杀、走私、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邮寄、运输或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禁止虐待野生动物或非法摘取活体器官、部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受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二、禁止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区、湿地公园行猎。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电力、滚钩、土枪、地弓、大铁夹、排铳(炮)、火攻、迷魂阵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获得捕猎许可的,应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工具和方法猎捕,并接受监督。
三、禁止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捣毁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的行为。
四、全市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均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猎捕、杀害,禁止捡拾、收售、食用野生鸟蛋。
五、禁止倒卖、转让、伪造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
六、林业、农业、公安、工商、交通、旅游、渔业、环保、铁路、邮政、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杀走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对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十堰市森林公安局 8116119
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868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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