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20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验收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验收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订《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验收方案
为确保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办法》(宁农(种)发〔201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要求
验收工作坚持自查自验与复验抽查相结合、过程督查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复验抽查。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验收工作,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农牧局(不另行文)。
二、验收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乡镇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考核验收,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于12月15日前完成自验工作,12月18日前形成自验报告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复验,于12月20日前完成复验工作,形成复验报告报送自治区考核验收组。
三、职责分工
银川市考核验收组抽调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组成2个考核验收组,根据各县(市)区自验情况,对各县(市)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考核验收。
组长:
杨玉经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王 勇 市委常委
刘战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黄振亚 市农牧局局长
孙 瀚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白如实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代晓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乔振东 市科协副主席
黄 瑾 市发改委副主任
曹云鹏 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 梓 市公安局副局长
丁 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葛 琪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静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建波 市农牧局副局长
郭 林 市文广局副局长
彭安民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芮欣虹 市扶贫办副主任
钟建元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星华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 昆 市体育旅游局副调研员
石宁运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张惠平 市农牧局副调研员
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承担日常工作,黄振亚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组成2个现场验收组深入县、乡、村开展实地验收。
(一)第一验收组
组 长:王 勇 市委常委
副组长:孙 瀚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建波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小军 市国土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时间安排:
12月18日上午:兴庆区
12月18日下午:金凤区
12月19日上午:西夏区
联络员:耿晶
农牧局、国土局各派2名工作人员
(二)第二验收组
组 长:刘战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黄振亚 市农牧局局长
成员:石宁运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张惠平 市农牧局副调研员
时间安排:
12月18日上午:永宁县
12月18日下午:灵武市
12月19日上午:贺兰县
联络员:杨欢
农牧局、国土局各派2名工作人员
四、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办法》(宁农(种)发〔2018〕33号)执行,不在另行制定。考核内容主要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部门联动、政策解释、排查清理、整治整改、信息报送、自查自验及信访维稳等9个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基础分值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出现整治整改不彻底,信访维稳处理不及时影响农村稳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弄虚作假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
五、有关要求
(一)对整治整改过程督查中发现整改不力、消极应付、敷衍搪塞等行为的,由银川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验收结束后,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纪委监委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各县(市)区责任人进行问责,并限期重新整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评分表
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评分表
序 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赋分 (分) |
得分 (分) |
扣分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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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制定 (5分) |
1.政府文件9月30日前印发报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有明确的总体要求、组织方式、责任分工、整治范围标准、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得2.5分,9月30日之后印发不得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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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文件印发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组织机构、部门责任分工、整治范围标准、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得2.5分,未制定不得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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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组织领导 (3分) |
1.市、县(区)政府印发文件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得1分,其它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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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县(区)政府印发文件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督导、检查验收组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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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作出批示得0.5分,少一项批示扣0.25分,没有不得分;组织召开市、县(区)党委、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得0.5分,未召开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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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部门联动 (2分) |
各市、县(区)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有联动机制,在联合开展排查清理、整治整改、查处问责等方面工作配合密切得2分,配合不紧密扣1分,没有配合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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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策解读 (2分) |
有清理整治政策宣传解读,各类经营主体支持配合整治整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调动得2分,政策宣传不到位扣1分,没有政策宣传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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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排查 清理 (20分) |
1.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不留死角得17分,排查不清,遗漏1户扣1分,没有全面排查记录、问题台账不得分。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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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文件报送排查清理报告得3分,没有以政府文件报送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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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整治 整改 (55分)
整治 整改 (55分) |
整改方案制定(5分) |
政府文件制定印发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方案且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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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 立卡 (7分) |
1.对排查清理结果再核实,再梳理,细化问题分类,完善问题台账。得1分,没有核实完善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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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摸清各类农业园区棚室数量、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立统计台账,按乡镇村组细化棚室编号,明确建设地点、建设主体、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土地流转情况、建设时间及生产情况得2分,统计台账不详实扣1分,没有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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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室进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温室编号,标明棚型规格、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得2分,没有标识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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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79号”文件,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得2分,没有备案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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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 建库 (8分) |
二、充分利用卫星影像图,将各类农业园区上图建库,标明位置、规模、棚室数量,配套设施、辅助 设施用地性质及面积,形成电子图表得2分,没有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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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利用卫星影像图,将各类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农业上图建库,标明建设地 点、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形成电子图表得2分,没有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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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利用卫星影像图,将排查清理的问题点位上图建库,标注问题图斑、问题类型(分别标明Ⅰ、Ⅱ、Ⅲ类)、数量、整改时限等,形成电子图表得2分,没有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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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挂图作战,建立问题台帐销号制度,规定整改路线,明确时间节点,实现一张图纸管到底得2分;没有实行挂图作战,建立问题台帐销号制度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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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整改 (30分) |
1.针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Ⅰ类问题,坚决退房还田,按期恢复生产功能得10分,否则视为整改不彻底考核不合格。确实没有Ⅰ类问题的市、县(区)得10分,一经查出,视为弄虚作假,本次专项行动考核不合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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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第Ⅱ类问题,坚决退房还田,12月5日前恢复生产得10分,否则视为整改不彻底考核不合格。确实没有Ⅱ类问题的市、县(区)得10分,一经查出,视为弄虚作假,本次专项行动考核不合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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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Ⅲ类问题,做过细工作,整改到位得10分;没有整改到位视为考核不合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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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查处 (5分) |
1.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处罚后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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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涉嫌骗取的涉农资金补助坚决追回,建立专户管理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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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视情节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得2分,没有问责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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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信息 报送 (3分) |
1.坚持每周三信息报送制度得2分,没有坚持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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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报送实施方案、工作方案、阶段性总结及自查自验报告得1分,报送不及时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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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自查 自验 (5分) |
1.政府文件制定印发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自查考核验收方案得1分,未制定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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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由市、县(区)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参与的考核验收组得1分,没有成立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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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查自验程序合理,资料详实得2分;过程不合理,资料不详实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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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自查自验报告,且报告数据详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得1分;报告数据、措施、程序不详实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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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信访 维稳 (5分) |
无上访情况或有上访情况,得到有效处理得5分;有上访情况,每有1次上访未得到有效处理扣1分,扣完为止。有上访情况,未得到有效处理,造成重大影响视为考核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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