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9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徐刚等10名同志为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8:47:27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徐刚等10名同志为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银川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93号),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经研究同意,决定聘任徐刚等10名同志为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名单


徐 刚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网络舆情协调处


田 昕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西湖社区党支部书记


纳清萍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民政负责人


陈志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副院长


刘江畔宁夏科技发展公司总监


吴丽萍宁夏宁东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专职副书记


丁 凯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秘书


杨璐嘉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曦峰宁夏科技厅战略发展研究所退休干部


黄文钰市民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任期限


聘期两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职责


(一)监督范围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二)监督内容为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结果等公开情况,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公开情况等。


(三)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由市政务公开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四)监督员可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阅览查询,并对被监督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相关会议、培训和督查等活动。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制度规定或不再具备从事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基本条件的,予以解聘。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整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阻碍、限制监督员开展工作。


(四)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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