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3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我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超纲教育、虚假宣传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依然突出。为了贯彻落实区、市领导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加重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治理内容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未按规定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违规预收培训费用超过3个月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四)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
(五)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含民办)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公布证照齐全且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红名单”和存在安全隐患、无办学资质或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黑名单”,每月更新并及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红黑名单”。
(八)严禁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或解聘。
(九)对于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利用培训骗取钱财、因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标本兼治、内外联动、堵疏结合、积极稳妥”的方式,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分类治理,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仔细分析治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重点任务,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准确把握政策界线,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完善审核标准,不搞“一刀切”;要强化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62号)等,进一步明确设置条件、设置程序、审批标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要完善备案制度、教师资格公示制度、月度(或季度)例会制度、公告(“红黑名单”)制度、年检制度等常态化制度管理,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观念转变。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参加非法教育机构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不选择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无资质培训机构。要充分整合扩大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公益性培训资源,发挥社区活动室、艺术中心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阵地作用,合理规划校外培训点。要引导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缓解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的依赖。
(五)强化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要联合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从8月下旬起,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没有扎实开展治理工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