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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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近年来,由于受农村地区机动车增长迅速、车辆基数庞大、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条件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解决影响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和管理责任


(一)明确行业部门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道路项目审批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等纳入项目概算。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两站两员”“生命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治理等经费。市安监局对负有农村道路建设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机动车(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市本级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隐患整治、道路隐患治理,并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加强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隐患整治、道路隐患治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督促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和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农牧局负责督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学生集中乘车协调和安全教育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运输企业要稳步推进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探索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动态监督管理,“两客一危”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安装率达100%,“两客一危”车辆月度在线率达95%以上,加强“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报废率、检验率、违法处理率分别达到100%。


(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探索尝试推行“路长制”,各乡镇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交警中队,各行政村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全市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三年建设规划(2018年至2020年),统筹推进“两站两员一长”。2018年“交管站”达到80%、交警中队达到70%,“劝导站”达到60%;2019年全市“交管站”达到90%、交警中队达到80%,“劝导站”达到70%;2020年“交管站”、交警中队、“劝导站”实现全覆盖。


1.“交管站”职责任务。由主管安全的乡(镇)长担任主任,从乡(镇)政府现有干部中落实3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含农机专干1人),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比例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纳入公安辅警招录管理)。依托乡镇现有机构建立交管站,配齐人员设备,建立音视频一体化管理系统。具体负责行政村劝导点设置,完善本辖区基础台账、开展宣传教育,排查治理隐患等工作。


2.“劝导站”职责任务。由村主任兼任主任,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纳入公安辅警招录管理)。依托行政村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劝导站”,配齐劝导设备、联网监控设备、安装大喇叭等设施。具体负责基础信息、工作动态录入系统,开展入户宣传,交通劝导,督促村民上牌办证、按期检审验等工作。


3.交警中队职责任务。要结合“一村一警”建设,交警大队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交警中队,依法管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三)落实完善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每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道路养护、道路隐患治理及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电子卡口等监控设备建设经费;将“交管站”和“劝导站”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及人员经费按照农村道路所属的县(市)区划分,全额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交警中队所需工作、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编制在核定的本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改善和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并设置禁行标志警示标牌。要按规定设置限载、限速、事故多发路段、连续转弯等标志。对纵坡较大、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临崖、急弯陡坡等路段,学校驻地、旅游景区及人口密集区域人车混行、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凸面镜、防撞护栏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新建公路或改扩建公路实行路宅分离,杜绝集市、建筑、非公路绿化、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等情况。


(二)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实行市、县二级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治理资金、治理时限。2018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率达到100%,治理率达到80%。2019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90%。2020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100%,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


(三)严格车辆、驾驶人管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新增电动自行车,一律符合国家标准,严格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制度;超标在用电动自行车,设置一年过渡期,逐步淘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过渡期结束后,上路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予以查扣。严把机动车入户、驾驶人考试关口,严格落实无牌无证车辆在加油站禁止加油硬性规定,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报纸、电视、网站的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在路口、村口、学校、村委会设立固定式警示牌、宣传栏、宣传点,积极推行农村大喇叭宣传。每个乡镇至少培育一所“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每所农村学校至少设置一处宣传栏,每季度至少上一节交通安全课,每学期同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加强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等重点驾驶人宣传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面对面、点对点宣传教育。


四、加强监督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一)综合考评,分级管理。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机制,列为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管理职责,实施层级管理考核机制。


(二)严格管理,追究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责任追究;对发生10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开展责任倒查。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联


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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