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4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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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的意见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坚持党的领导,凝聚集体智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决策部署,讨论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提升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议题报送质量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余议题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市总体规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行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各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发展规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社会公益、公共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或依法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问题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纪委监委及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符合市场规则的合法性、公平性、竞争性审查。


  (六)凡拟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副市长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形成具体明确意见后再上会审定。涉及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应在议题提交前,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形成一致意见。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况由相关副秘书长协调,报请分管副市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市长与其他副市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市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市长审示。


  (七)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承办,经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请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列议一个,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如遇重大复杂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后,提前向市长汇报说明。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之外,原则上不列议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市长同意后可安排列议,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原汁原味向分管副市长汇报会议决定精神。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市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列议。


  (八)下列情形之一的议题,不纳入列议范围:


  1.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2.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3.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4.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5.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二、提高会议决策质量


  (一)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交部门要认真准备常务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提交材料尽量采用表格、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提交议题如需用视频、影像等资料,会前必须告知并调试好设备。会议材料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格式关,并按程序呈报分管副市长审签。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二)议题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材料(议题情况说明材料)原则上控制在1000字以内,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要求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切忌整篇通读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


  (三)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参会人员发言,发言人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除与中央、自治区最新政策规定冲突确需补充的重要意见外,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三、提高议定事项办结质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行文应严谨、规范、准确,内容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纪要起草、送审、编发工作。涉及法律内容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二)议题提交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的议题,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县(市)区、园区、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各副市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不折不扣落实好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多位副市长或多个部门共同推进落实的工作,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会议议定事项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各县(市)区、园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传达、坚决贯彻、抓好落实,对会议议定事项拒不执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按照“及时高效、责任明确、跟踪督办、强化问责”的原则,列出督办清单,逐项督查落实。


  四、严格执行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汇报和列席单位均应由各县(市)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对于无故缺会、迟到早退、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委派他人替会等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提前侯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会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三)常务会议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电子政务办负责,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按照市委有关要求,安排市属主要媒体报道,会议新闻稿内容须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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