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0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脱贫富民战略银川三年行动计划,加大精准救助帮扶力度,帮助城乡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幸福为根本追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市委“两个率先”目标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把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作为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在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工程中走在前、作表率。
(二)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基本原则,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各项社会救助范围,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社会力量参与等全方位、综合性救助帮扶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我市城乡经济困难群体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工作重点。
以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救助帮扶对象,根据《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和《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一标准和程序,审核认定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把低保与低收入家庭一并纳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针对低保家庭,在落实现有各项救助政策的同时,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救助精准化、人性化、可持续发展。针对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尽力争取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梳理制定区别于低保家庭的救助帮扶政策,将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惠民政策向低收入困难群体延伸,扩大救助帮扶覆盖面。同时,注重发挥困难群体主体作用,引导其转变思想观念,提升自主脱贫致富的“造血”能力和摆脱贫困、共同富裕的信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托底保障。
1.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银政办发〔2015〕66号)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确保救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对低保家庭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冬季取暖补贴、高等教育阶段助学、临时物价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惠民殡葬补助、节日慰问以及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有关基本生活支出的优惠,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按照低保家庭救助水平50%的标准建立健全冬季采暖补贴、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失能老年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救助制度。
3.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暂时性严重困难的银川户籍或者持有银川市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低保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给予救助。
(二)加强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体医疗支出负担。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区)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个人应缴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助,确保应保尽保。低保对象当年度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内,对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分档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低保对象70%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救助。
(三)提供住房保障,改善居住环境。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解决其住房困难。
(四)加大教育扶助,促进教育公平。落实自治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全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当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四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补助保教费。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一免一补”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所有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在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适龄儿童(含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补助伙食费。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助学金标准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进一步扩大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覆盖面,并对银川市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就读免除学费住宿费,对市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开展“助学育才直通车”服务项目,继续办好“工会班”,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就读困难职工子女,纳入“工会班”助学范围。考入高等院校符合工会“金秋助学”标准的予以资助,直至大学毕业。
(五)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增强经济困难家庭造血能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和就业援助,将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依据本人意愿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职业技能菜单式培训,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确保低保、低收入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救助帮扶工作。
1.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定数量演出票,邀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观看全市群众性文艺演出和电影,每年选择一批有培训需求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进行文化艺术普及培训。
2.继续实施好贫困家庭“两癌”妇女救助、“母亲健康快车”、“关爱单亲母亲”、“春蕾计划”、“消除婴幼儿贫血行动”、“儿童快乐家园”和“正心基金助学”等品牌项目,将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实施 “巾帼维权行动”,加大对经济困难妇女、留守妇女等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典型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集矛盾排查、心理疏导、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困难帮扶于一体的基层综合维权服务模式。
3.对需要法律援助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4.对政府救助之后仍不能摆脱困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困难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救助需求,通过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和建立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等形式,引导和协调本辖区内慈善力量开展款物捐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结对帮扶或居民互助等志愿服务。本级慈善力量无法解决的慈善救助需求,按照乡镇(街道)、县(市、区)、市逐级申报并实施慈善救助,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对接。
5.动员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爱心人士、社区成员和志愿者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开展以“爱心工程”“上门送温暖”“实现微心愿”等为载体的“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结对帮扶活动。广泛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利用社区服务中心、道德讲堂、志愿者服务站等阵地和场所,针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多层次开展心理辅导,健康知识普及、结对互助、精神慰藉等活动,帮助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三、工作保障
(一)统一领导,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经济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纳入脱贫富民战略之中。在银川市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脱贫富民战略银川三年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分工,梳理整合现行救助政策,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群体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专项救助政策。既体现救助帮扶对象认定标准的统一,精准识别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又注重区别对待,根据低保、低收入家庭情况的不同,实施梯度救助,精准施策、持续用力,共同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县(市、区)应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半径、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把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纳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工作人员不足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形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性工作。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资金支持,为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提供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实施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对低保家庭开展专项救助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县(市)区资金配套政策执行。对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所需资金,参照低保救助分担比例,由市与各县(市)区分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四)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实现效应叠加。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牌子,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民政、人社、住建、教育、卫生计生、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脱贫富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让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模式、新成果,用身边的典型引导人、教育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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