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0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36:32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为做好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特制定银川市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一、巩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压实共管共治责任


(一)巩固深化综治和卫生“双牵头”机制,充分发挥市县乡三级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作用。综治部门要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绩效考核赋分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排查不到位、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已登记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的协调会议,集中研究解决1-2个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三)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两级综治、公安、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每半年和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督导,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指导和帮助辖区解决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证试点政策延续执行


(一)市县两级政府要继续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不少于300万,县(市)区不能低于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期间的保障水平,不得以“以奖代补”经费冲抵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公安局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将以奖代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扩大奖补对象范围,按规定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引导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提标扩面,2018年奖补标准达到2400元/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三)在“应服尽服”基础上,根据经费情况,尽可能为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个性化非特定药品,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三、优化一站式救治救助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站式救治救助服务水平,保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不超过1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


(二)制定多部门贫困患者救治救助计划,对辖区内救治救助需求定期进行精准评估,掌握弱监护家庭和关锁患者情况,并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全面推动社区康复服务


(一)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及建设标准,扩展康复服务内容,扩大康复服务人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全面推动社区康复服务,各县(市)区可以探索政府购买的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社区精神康复机构,覆盖率达到30%,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不低于4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三)精神专科医院100%开设康复科。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提高患者报告患病率、规范管理率、治疗率和个案管理数量


(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职责明确,普通身份患者由医疗系统收治,流浪、特困供养人员、复退军人患者由民政系统(自治区民康医院)收治,强制医疗患者由公安系统(自治区安康医院)收治。市级出台应急处置方案和流程,各县(市)区有针对肇事肇祸的应急预警措施和处置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处置培训,一次应急处置演练。辖区内全年因肇事肇祸经鉴定需要强制治疗的患者数量与上一年持平或下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


(二)组织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摸排,对摸排出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逐一进行诊断复核,逐一建档建卡,动态管控。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公安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低保证,残联办理残疾证。同时进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交由公安部门纳入网络管理。由精防医生、片区民警、居(村)委会干部等对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患者开展联合随访。2018年底,患者报告患病率达4.5‰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治疗率达到65%以上,规律服药率达到50%以上,危险性行为评估3级及以上的不稳定患者个案管理率达到9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访人员管理。要通过查询身份证信息、租房信息、居住信息及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查找失访人员情况。对打工、迁居患者要及时进行流转管理,做好随访服务对接工作。对失访和走失患者要消除工作盲点,尽快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意外发生;对连续3次失访的患者,应加强精神疾病健康宣教,降低随访脱落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开展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服务和宣传培训,以惠及更多患者和家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将精防人员纳入人员编制计划,采取人才引进、转岗培训等方式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配置。逐步提高精防人员待遇,提高精防人员工作积极性,保持精防队伍稳定性,提升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充分利用辖区内自治区级和市级精神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对口帮扶机制。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口帮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三)强化由辖区结对帮扶精神卫生机构精神科专科医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片包干的点对点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积极参加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两县一市和三级综合医院至少2人,市第二、第三人民医院至少1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两县一市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两县一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六)开展突发事件后心理援助救援或危机干预培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七)认真执行《宁夏卫生计生委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防治项目》,积极争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宁夏医科大学专家支持,提升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丰富宣教载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一)制定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计划,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工作,提升学校心理辅导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精神卫生政策宣传,扩大心理咨询热线、心理咨询微信公众平台影响,提升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宁安医院


(三)开展不同层次多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培训范围要涵盖市、县(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全体人员,精神专科医院、疾控机构、中小学校、社区以及基层所有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全体人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


(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或主题宣传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定期传播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技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


(五)强化精神卫生法宣传,开展心理健康宣教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工厂、进军营、进敬老院、进清真寺等“七进”活动,提高各部门、各级医务人员、公众法律意识和相关政策及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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