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1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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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健康银川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消除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始终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特点,编制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知识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农牧、科技等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强农、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志愿服务专项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发生。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突出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深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降低易感人群感染率。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遏制性传播。强化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发生。市场监管(质监)、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加强我市男性同性性传播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综合干预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有效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要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有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人群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质监)、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民营医院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鼓励监管场所、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快速检测点,并探索在大中专院校设立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疫情严重地区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升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科学评估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我市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措施。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疫情监测工作,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采供血安全,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加强采供血安全。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各县(市)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1.深入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全面实施抗病毒治疗。充分发挥我市6家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作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抗病毒药物的管理及发放工作。依托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两家抗病毒治疗技术中心,处理严重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调整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合作,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配合自治区中医研究院探索中医药治疗。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动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参与中医药治疗,配合自治区中医研究院探索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或增加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资源。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引导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积极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要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落实好项目目标要求。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多部门防治工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计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加强综合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部门常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合作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探索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提升防治队伍服务意识和能力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计划的制定,及时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确保我市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


(四)加强科研与国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防治模式和工作方法,为深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国际、国内合作,积极开展交流,借鉴和吸收先进的理念和防治经验,提升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


四、督导评估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自治区督导与评估方案,制订全市督导与评估方案。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分别对实施方案中期、终期进行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计划,要对本实施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本部门履职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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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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