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6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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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宁政办法〔2017〕144号)的精神,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现将《银川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银川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法〔2017〕1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实现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目标,推进我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建设,推动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将低碳发展作为推动绿色发展和落实生态立市战略的重要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低碳产业发展。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转型,积极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完成自治区下达指标),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开展碳排放峰值研究工作,争取早日达峰。启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强化指标控制


  (一)强化碳排放强度指标约束。综合考虑各县(区)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各县区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9%、19.4%、17.1%、18.1%、18.8%、18.4%。(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碳排放控制目标分解表

地区

“十三五”期间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

年度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

银川市(不含宁东)

-18.0%

-3.89%

兴庆区

-19.0%

-4.13%

金凤区

-19.4%

-4.24%

西夏区

-17.1%

-3.69%

灵武市(不含宁东)

-18.1%

-3.92%

永宁县

-18.8%

-4.09%

贺兰县

-18.4%

-4.00%

  (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增长。到2020年,全市不含宁东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54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7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强度比2015年下降16%(不含宁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发改委)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高端发展,推动形成“10+X”产业发展格局,推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纺织、葡萄酒、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和生命健康等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50%左右,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旅发委、商务局、文广局)


  (二)着力构建低碳能源体系。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提升非化石能源供给水平,大力发展太阳能,有序开发风能。坚持集中开发和分布式相结合,统筹土地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支持企业在符合光伏发电用地条件的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屋顶、采煤沉陷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推进地热能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到2020年,将银川市建成国家级大型绿色现代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智慧用能新模式,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多气源并举战略,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和天然气,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幅削减散煤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国土局、机管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三)严格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内。加快推进电力、化工、冶金、水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电力、化工、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以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为重点,推动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电能替代。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发改委)


  (四)全力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发展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低碳物流。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支持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实现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占比10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发改委)


  (五)积极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改善水肥调控管理,提高肥料使用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保局)


  (六)不断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持续推进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生态林业工程。深入推进实施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和可持续管理,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实施“一河两路三廊四大类型”生态建设,有机统筹“山、水、林、田、湖”,全面构建城市生态空间新格局。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8%。(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


  (七)有序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继续深化开展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建立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机制,加强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低碳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实施一批低碳示范工程。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机管局、环保局、商务局、旅发委)


  (八)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鼓励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在酒店、商超等商贸机构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低碳消费理念。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文广局、机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启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与全区同步启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着力提升银川市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组织企业做好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工作,推动自愿减排项目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立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强化碳交易企业与第三方核查机构能力建设。探索碳普惠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信局、金融工作局)


  (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林业局、农牧局、气象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本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十三五”期间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逐步建立县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年度县区目标考核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稳定的应对气候变化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能力建设、低碳关键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创新及其产业化、低碳示范试点工程建设等。积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等,支持低碳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各类碳金融及衍生产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和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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