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4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切实提升流通领域、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使用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推动“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提供新动能、作出新贡献。
二、整治范围
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将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城区药店和诊所一并列入整治名单。
三、领导小组
为确保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决定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谢冬伟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钱秀梅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虎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侯文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左 弘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晓飞 市卫计委主任
成 员:韩海英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王青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叶永安 市市场监管局副调研员
张学军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朱 军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方国泉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马咏辉 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周生金 金凤区政府副区长
谢乐军 西夏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张道阳 灵武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马金祥 永宁县政府副县长
马 刚 贺兰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韩海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整治时间
2018年3月16日至10月20日。
五、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二)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六、主要任务
(一)对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及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城区药店和诊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梳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列出药店整治清单,各县(市)区卫计委负责列出诊所、村卫生室整治清单。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整治清单中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
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单位),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并函告原发证机关,注销违法企业的相关证照。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执法局
七、工作步骤
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历时八个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早动手、早安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布署,明确目标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进行认真梳理,准确界定,划清范围,摸清底数,对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城区药店和诊所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列出整治清单并建立整治台账及档案,确保应列入整治的一个都不能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于4月20日前将辖区整治名单汇总形成《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2018年8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管理开展集中整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的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确定的整治名单全面开展检查,做好记录,一个企业(单位)一个企业(单位)过,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措施,严查细究,督促整改,逐个消号,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整改合格率达100%;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证照的,要函告原发证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确保查处移交率达100%。重特大疑难案件,应通知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环保分局食药大队)提前介入,合力侦办,实现行刑无缝衔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检查期间,各县(市)、区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督查阶段(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20日)。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县(市)区采取飞行检查、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的、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流于形式、谎报虚报的、专项整治推进较慢、成效不明显等情况将予以通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5日)。专项整治各责任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负总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作为2018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会商、沟通、督导等工作机制。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
(三)严查违法行为。整治期间,要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违规线索,深入开展整治。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涉事诊所、村卫生室依法查处的同时,要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门户网站、监管QQ群、微信群、电台、微博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涉及药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等内容,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涉药单位的风险防控意识,提升药品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整治期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编发简报、印发通报等方式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反馈整治工作进展和问题查处情况。请各县(市)区分别于3月20日、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强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交流,对整治相关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动态及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以简报形式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期间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联络员有关信息请于3月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朱晓莉,联系电话:0951-4080121,电子邮箱:924597816@qq.com)。
附件: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名单汇总表
2.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
治检查整改情况表
3.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
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责任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诊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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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 | 发现问题 | 处理结果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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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
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 | 总数 | |
现场检查家数 | ||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家数 | ||
立案查处家数 | ||
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家数 | ||
收回GSP证书家数 | ||
撤销GSP证书家数 |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家数 | ||
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家数 | ||
发现购销假劣药品家数 | ||
发现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家数 | ||
发现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家数 | ||
发现非法加工中药饮片家数 | ||
发现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家数 | ||
发现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家数 | ||
发现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家数 | ||
发现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家数 | ||
发现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家数 | ||
发现超范围经营药品家数 | ||
发现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家数 | ||
发现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家数 | ||
发现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家数 | ||
发现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人数 | ||
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诊所、村卫生室 | 总数 | |
现场检查家数 | ||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家数 | ||
立案查处家数 | ||
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家数 | ||
移送卫生计生部门查处家数 | ||
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家数 | ||
发现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家数 | ||
发现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家数 | ||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 ||
发现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家数 | ||
发现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家数 | ||
其他 | 总计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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