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2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42:0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2015年银川人民政府印发了《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更多民办幼儿园办优质惠民的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学前教育普惠面,有力促进了全市学前教育普惠、规范、优质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善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提高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


在《意见》规定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上,对示范园生均补贴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一类园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二类园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三类园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及培训资金的缺口,其次用于补充设施设备的购置、改善办学条件。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实施常态化认定管理制度


依据《银川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督导评估细则(试行)》,全市所有幼儿园必须接受由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分类定级评估。进一步规范晋降级制度,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按年度常态评估的办法,成熟一所晋级一所。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可对照细则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条件成熟,可与当年3月底前向辖区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申报类别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三年一轮的评定办法。对晋级的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幼儿园实际晋级情况按照《意见》落实奖励5-20万元,普惠性幼儿园同时可享受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奖补资金等扶持政策。对经评估降级的责令整改,并只能按所降等级享受有关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面,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和监管


对辖区内的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每年认定一次的办法。幼儿园依据《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条件成熟,可与当年3月底前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认定结果在新学年开学前报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被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按学年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管,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银川市普惠性(含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16〕28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认定,并停止享受当年度的政府各项奖补扶持政策,已经享受的要予以追回。切实保证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贴政策能惠及家长和幼儿。


四、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常态化机制


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督导评估动态监督办法》,对于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实行差异化的评估标准,帮助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在现有基础上扎实做好保育保教工作,促进全市学前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依据国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由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按类别每年开展1-2次规范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持续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的规范化。探索推进学前教育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建立学前教育监管的常态化机制。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强化奖补资金的落实和保障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依据市教育督导室的评估结果及时做好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测算和发放,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好资金配套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把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两县(永宁县、贺兰县)一市(灵武市)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制定和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要确保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规范使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落实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奖补资金的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中,作为对县(市)区政府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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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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