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2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落实,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考核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自治区及市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强化改革责任担当,狠抓工作推进落实,确保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17〕195号)和《银川市推进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12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督查考核对象
银川市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体育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等实施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银川市推进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和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的牵头部门为重点考核对象。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新型城镇化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报送情况、完成情况(2017年50个重大项目);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17〕195号)、《银川市2017年新型城镇化工作要点》(银政办函〔2017〕78号)、《银川市2017年新型城镇化工作重点改革要点》(银政办函〔2017〕79号)等区、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相关政策、任务完成情况;
(三)《银川市推进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12号)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有关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体制机制、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信息宣传、进度报送、经验亮点做法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在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考评,并予以赋分。
四、督查考核方式
(一)日常工作督查考核(20分)。各考核对象针对本部门及本县(市)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自查,并按季度向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自查报告。包括被督查考核对象的实施方案、信息报送、自查报告、经验亮点做法、总结及日常配合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工作的情况。
(二)重点项目督查考核(40分)。对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分工落实和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主要包括: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有安排、有计划、有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年终确定各项任务完成。对自治区、银川市确定的重大项目任务有安排、有计划、有措施,并及时更新上报进展情况,推进落实措施有力且达到节点要求。
(三)试点方案执行督查考核(40分)。采取听(听情况介绍)、看(看资料、看现场)、查(查台账和记录)、评(考核组对试点任务认可度测评)的方式开展考核,重点对综合试点工作完成情况、成效进行评估考核。
(四)奖励加分。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获得中央级、自治区级、市级(含自治区各厅局、市委及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奖励加分1.5分、1分、0.5分。被中央级、自治区级、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的,分别给予0.5分、0.3分、0.2分奖励加分。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批评扣分。因为重大过错,新型城镇化工作受到中央、自治区、市委及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5分、1分、0.5分。被中央级、自治区级、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分别给予0.5分、0.3分、0.2分的扣分。符合有关容错机制的,不扣减分。
日常工作督查考核、重点项目督查考核、试点方案执行督查考核三项得分之和加上加分或扣分,即为各考核单位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考核最终得分。
五、考核结果应用
督查考核结果由市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绩效考核办,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考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国家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考核办法评分量化表
附件:
银川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督查
考核办法评分量化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序号 |
考核内容 |
得分 |
实际得分 |
||
1 |
日常工作考核(20分) |
1.完善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领导架构和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 |
10 |
||
2.根据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全面推进试点任务台账或方案,明确任务牵头和参与科室(下属单位)、进度要求、完成时限、效果等。 |
5 |
||||
3.召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等会议,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第三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相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
2 |
||||
4.实施方案及时备案,信息动态及时报送,及时开展调研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
3 |
||||
2 |
重点项目督查考核(40分) |
1.对自治区、银川市确定的重大项目任务有安排、有计划、有措施。 |
15 |
||
2.及时更新上报进展情况。(未上报进展情况扣15分,上报进展情况不及时扣2分) |
15 |
||||
3.推进落实措施有力且达到节点要求。 |
10 |
||||
3 |
试点方案执行督查考核(40分) |
1.对照试点台账,能够及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或积极对接的酌情扣分) |
30 |
||
2.制定出台相关意见、办法、法规和规章等成果。 |
10 |
||||
4 |
奖励加分或扣减分 |
1.受到中央级表彰奖励的。 |
1.5 |
||
2.受到自治区级(含自治区各厅局)表彰奖励的。 |
1 |
||||
3.受到市级(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
0.5 |
||||
4.受到中央级通报批评的。 |
0.5 |
||||
5.受到自治区级(含自治区各厅局)通报批评的。 |
0.3 |
||||
6.受到市级(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
0.2 |
||||
总计得分 |
100 |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