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银川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宁夏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文件精神,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全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服务管理,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降低精神疾病发病率和复发率,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就医率,减轻精神疾病患者家庭负担,促进全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机制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成立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司法、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市、县(市)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主管乡镇长(主任)、民政助理员、残联助理员及派出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人等组成的乡镇(街道)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小组,村级建成由村委会(居委会)及村(社区)医生组成的村级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服务体系。明确各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
(二)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病房和两县一市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建设,完成银川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辖区内三所自治区级精神专科医院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基本精神卫生服务。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精神或心理科门诊,覆盖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三)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精神卫生项目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进修。加强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培养,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随访管理机制,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5%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治及困难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医疗机构和社区管理的沟通网络,对治疗痊愈出院后的强制医疗患者及肇事肇祸患者由乡镇(街道)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小组定期监管监测。
(五)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加强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效果明显提升。提升市级心理援助热线和微信平台建设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和微信平台,完善市县两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六)康复工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在30%的乡镇(街道)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挂牌精神卫生康复站/中心,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七)形成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7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服务管理、救治救助和康复工作。
1.建立集中筛查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公安、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紧密配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两次疑似患者线索搜集、筛查诊断、确诊患者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准确掌握患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和现状。
2.做好登记报告。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逐级上报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市)区级精防机构。由县(市)区级精防机构统一组织,定期邀请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复核,并由精神科医生给患者提供治疗意见和建议。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随访评估、健康体检等工作,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及规范管理。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参与辖区内患者随访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肇事肇祸或行为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发现、迅速应对,符合强制医疗要求的患者,及时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强制送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4.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县(市)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本应急救助、以奖代补等制度及政策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改革支付方式,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助和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救助。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区政策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流浪乞讨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托管实施救治救助。
5.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健全康复机构建设,将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纳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加强复员退伍、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保障。
(二)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开展精神障碍知识、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加强机构内部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工作队伍知识结构不断更新、诊疗水平不断提高,特别要提高工作队伍教学水平,能够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务人员开展精神障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至少要与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3.要将国家精神卫生工作规范要求的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流动人口、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领域中的作用,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防治和研究。
(三)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完善银川市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每年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心理健康指导的能力,并对有需求的居民转介心理咨询。用人单位要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各类学校应当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处理预案。高等学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
(四)加强服务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季度或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乡镇(街道)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紧密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2.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
3.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各县(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基础与能力建设,逐步加强薄弱区,消灭空白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辖区内人口总数,按比例配备精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编制配置,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做好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确保辖区内精防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积极探索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治疗工作的政策、措施。
5.夯实基层医疗单位工作基础。要深入开展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单位的对口帮扶指导工作,形成专业医生对基层精神障碍防治医生的一对多网格化的技术支持格局。结合基层医疗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线索调查、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形成“急慢分治、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
(五)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各县(市)区要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网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制度,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心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医疗司法鉴定新闻报道中严禁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流动人口、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营造关心精神障碍患者、关注公众心理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综治、卫生计生“双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县(市)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市县两级综治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卫生计生联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适当提高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报销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人民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精神卫生心理疏导志愿服务、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家庭。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县(市)区不能低于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期间的保障水平,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入政策。适当提高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待遇,特别是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由银川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银川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工作和干预效果的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应进行年度自查,将自查结果向各县(市)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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