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1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
《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环境,进一步加大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执法力度,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河长办发〔2017〕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着力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河湖水域环境综合执法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非法违规排污,提升河湖卫生状况,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集中整治河流、湖泊、沟道、水库等水域岸线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行为,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解决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久拖未决突出问题,达到河道畅、岸坡平、违章拆、无排污的治理目标,为河湖管理划界工作奠定基础,并以此建立健全河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推进河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全市河湖水系“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阶段任务。到2018年1月底,完成河湖沟库污染源、违法违规侵占及采砂、禁养区畜禽养殖等具体情况实地摸排工作,准确掌握侵权主体、排污量等,列明问题清单,制定县(市)区“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各项治理措施。
到2018年5月底,完成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关停非法排污口、禁养区养殖场、采沙场,恢复河湖水系保护带,划定河湖水系管理范围,提升河湖水环境。
到2018年6月底,评估总结“清河专项行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工业园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排查直接入河湖工业园区、企业排污口,对有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立即组织实施接入;对暂时无法接入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城镇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对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封堵、强制关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二)城乡生活污水专项整治。摸排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情况,依法依规封堵关停直接入河湖排污口,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入推进“两处理两改造”(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改造厨房、改造厕所),按照垃圾不落地、一站式直运的标准,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推进乡村“厕所革命”,普及农村家庭卫生厕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
(三)畜禽渔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排查规模畜禽渔养殖企业(户)污染物集中处理情况,对地处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一律采取关闭搬迁;督促非禁养区畜禽渔养殖企业(户)推动养殖业集约化经营,开展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再利用,配套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对多次整改仍不达标排放的企业(户)限制规模、有序关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农业面源污染专项整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秸秆处理行动、农膜回收行动和水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和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三减”计划,加快普及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和精准施药,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循环农业,力争2018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20%,银川市绕城高速范围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安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五)河(沟)道岸坡环境专项整治。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沟渠田林路进行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农村河湖、沟渠等清淤、疏浚、连通、岸坡整治、生物治理等,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河湖水域日常保洁,落实保洁人员、责任段,及时清理水域垃圾及杂物,创新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
(六)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摸清河湖沟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整治违法占用岸线岸滩乱堆乱放行为。同步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明确地理坐标,设立界桩、标示牌,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好河湖水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七)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整顿黄河、山洪沟道、滞洪区采砂秩序,规范采区管理,坚决抵制私采滥挖行为,对超许可采砂及无证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真抓实干,开展清河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河湖维管新体制。由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成效机制,定期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河湖维管联合执法活动,确保河湖水系正常运行,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牵头单位: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责任主体,各级河长为相应河湖(段)直接责任人,牵头和配合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行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保障实效。
(二)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本地区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多方位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为涉水违法违规集中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开展清河专项行动是2018年全市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和验收,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察室将会同市河长办定期开展督查并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各县(市)区于每月3日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上报市河长办。
(四)健全机制,抓好长效。各县(市)区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落实河长巡河职责,健全完善河湖日常巡查保洁、基层河长巡河、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长效机制,建立问题台帐和专项行动工作台帐,做到河湖排查不留死角、违法违规现象有效打击、涉水违规现象不反弹。
附件:“清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银政办发(2018)14号附件:清河行动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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