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8〕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落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银川市落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9号)的工作要求,强化银川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意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的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完成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教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全市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重点工作、主要任务,深化教育改革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巩固、提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深化高中课程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巩固提高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实训装备水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个人发展、家庭脱贫提供支撑;大力支持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发展,完善促进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幼师教育水平;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加强体育、美育和国防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水平,并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健全教育督导机构,配强配齐督导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要求,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等。
(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七)其他方面情况。主要包括: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舆情监测回应和应急值守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查自评工作。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4月上旬下发的年度实施细则,向市直各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4月底前报银川市教育局。银川市教育局根据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综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形成银川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定后,7月底前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6个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实地督查评价。
1.督查评价的内容。
(1)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4月上旬下发的自治区年度实施细则。
(2)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银川市委、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落实各项教育政策情况制定的评价细则,每年4月上旬下达银川市年度评价细则。
2.督查评价的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年度实施细则和银川市年度评价细则的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各县(市)区自评报告于5月中旬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评价方案,于6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全面评价。
①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监测报告。
②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报告、监测报告,抽取督导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结果、监测报告中的结果进行实地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
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银川市检查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将整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
④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7月底前将本级自评报告连同各县(市)区自评报告、复核报告,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对各县(市)区的复核报告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奖励。
⑥各县(市)区做好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银川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自治区的评价反馈意见,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当年接受自治区抽检的县(市)区,抽检结果和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的对各县(市)区履行职责的年度评估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领导的考核内容。对自治区抽检和银川市年度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自治区抽检和银川市年度评估中出现的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发生过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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