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21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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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1号),为全面推进银川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现将《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1号),为全面推进银川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现制定《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今后要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并明确在甘肃、宁夏两省(区)先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2016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列为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做好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既是一件生态大事,也是一份政治责任。2016年,自治区已在吴忠市先行开展了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工作成果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2017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在2016年试点基础上,在全区范围推进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此举将进一步为全市开展湿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和跨部门协调等制度的建立创造机制、完善政策、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开展单一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创造条件。


  湿地产权确权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明晰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对湿地开展有效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规范湿地资源用益物权交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湿地相关领域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基础上,重点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和行使代表主体,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试点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通告、调查、勘界、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4.坚持权利连续性和衔接性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统筹协调推进,与现行的水域岸线生态空间、农村土地承包、草原、林权、集体土地等确权工作衔接。


  (四)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70号),制定《湿地确权登记操作指南》,探索将湿地作为一个整体,开展勘测调查。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突破创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形成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同时,查清全市湿地资源本底,理清权利主体,划清权利边界,加强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为逐步建立银川市湿地产权清晰、激励约束并重、生态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奠定基础。


  二、实施步骤


  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自2017年10月23日正式启动,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一)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10月23日-10月25日)。


  市林业局会同国土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农牧等相关资源管理部门,收集试点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以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叠加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等图件,结合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信息及城镇建成区、农业开发区、生态保护区、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在不冲突、可衔接的情况下,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底图。


  (二)划定登记单元(10月26日-10月27日)。


  以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全区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确定的湿地斑块为基础,预划分调查单元。


  (三)湿地资源首次登记通告(10月28日-11月1日)。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湿地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乡镇进行首次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湿地资源基本信息、坐落位置、四至范围、湿地类型、登记期限、登记内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四)登记单元勘测调查、权属资料收集与汇总(11月2日-12月5日)。


  根据工作底图湿地勘测调查,查清每个湿地资源登记单元内湿地资源的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状况等,形成湿地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单位根据登记单元调查、数据处理结果,收集各湿地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用益物权权属证明资料,作为首次登记依据。


  (五)数据处理(12月6日-12月18日)。


  根据登记单元勘测调查结果,结合2016年高分影像图对每个湿地资源登记单元边界进行修正,确保每个湿地登记单元边界清晰、准确,汇总登记单元湿地类型数据,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


  (六)资料审核(12月19日-12月21日)。


  由市林业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调查的自然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将信息记载于湿地登记单元,由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七)公告(12月22日-12月26日)。


  资料审核无异议的,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湿地登记事项在湿地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各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乡镇进行公告。


  (八)登薄(12月27日-12月31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湿地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基本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状况、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状况及公共管制等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薄。


  (九)建立湿地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


  实现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有效衔接,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林业、国土、发改、环保、水务、农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银川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国土局双牵头,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在确权工作整体推进过程中出现重大决策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湿地产权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责任。市国土局提供高分影像、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界线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图件,协同做好调查单元的划分、湿地资源调查、产权调查等成果。市林业局主要负责调查单元的初步确定,指导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产权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给予政策、业务、相关确权数据、图件等支持。


  (三)做好宣传培训。


  由市林业局、国土局牵头,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工作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人员和技术准备。


  (四)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合法、有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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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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