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17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47:28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确保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为主要功能,实行连锁化经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的场所。原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简易社区蔬菜直销店,参照本办法管理。直销店经营企业是指经过经营权招标取得经营权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第三条直销店的管理与规范。


  (一)直销店必须由经营企业直营,执行“六统一”,即所有门店必须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计量。门店店面形象和门头牌匾经辖区商务、物价、城管部门审定后由企业统一设置。三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所有直销店进行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二)经营企业按相关规范要求统一配置货柜、货架、收银台、食品安全追溯秤等设施设备,制作并悬挂经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和信息化设备。


  (三)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四)直销店实行连锁化经营,各门店按照工商核准的范围规范经营。


  (五)直销店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经营为主,其中蔬菜品种40种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30种以上);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销售所占面积必须达到经营总面积的50%以上。


  (六)直销店经营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直销店经营的蔬菜价格必须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其中28种蔬菜零售价格执行平价商店价格标准,即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5%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0%以上)。经营企业至少安排2名专(兼)职物价员,接收市物价部门发布的蔬菜指导价格,定时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蔬菜监测价格。


  (八)直销店每天营业时间为8:30-20:30。


  (九)直销店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三包”,店内外及周边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店外开展经营活动。


  (十)直销店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悬挂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在明显位置公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辖区政府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经营企业须建立连锁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高效管理机制。


  (十二)直销店职工须为经营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经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营业员统一着装,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十三)经营企业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及辖区政府报送本月直销店价格执行情况,向市商务局及辖区政府上报经营情况。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三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直销店经营企业签订诚信经营协议,明确违约条款,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直销店的管理。对违反第三条管理规范的,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26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对失信主体资格予以限制并不再享受相关部门资金扶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辖区政府依《诚信经营协议》进行处理,对其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责令整改,发现一起责令缴纳2000元违约金,一年内发现三次的,解除涉及门店的租赁经营合同;一年内发现五次以上的,涉及公司全面退出直销店经营,由辖区政府重新进行招标。经营协议处罚内容应主要包括:


  1.销售蔬菜品种达不到40种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达不到30种以上的);


  2.销售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达不到直销店面积50%的;


  3.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有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5%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0%以上的);


  4.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


  5.未按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接收蔬菜价格信息或未按市物价部门要求报送销售蔬菜价格信息的;


  6.未执行“六统一”要求的;


  7.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经查实的;


  8.未按规定时间营业的;


  9.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


  10.经营范围超出许可范围的。


  (三)对经营企业擅自承包经营、将直销店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意更改直销店内外部结构、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应有功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擅自停业7日以上的,一经查实,由辖区政府分类进行处理。其中新建、回购、升级改造的直销店由辖区政府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重新招标经营企业经营;对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简易直销店由辖区政府公示后予以拆撤,退出经营。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用于奖励辖区政府在直销店监管和诚信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具体奖励资金分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监管职责。辖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直销店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直销店的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周边环境、蔬菜价格、经营面积、优质服务等内容,严格落实直销店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至少对辖区所有蔬菜直销店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并适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半年对三区人民政府直销店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直销店蔬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每周定期发布28种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做好直销店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发布价格监测结果并及时查处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价格管理的行为。


  (四)市商务局负责直销店的相关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责。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对直销店实行一月一抽查、一月一通报,将抽查情况通报并抄送市政府及辖区政府,督促三区政府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在储备菜投放、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市商务局需征求有关部门和辖区政府意见,对经营不善、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的直销店经营企业不予考虑。


  (五)市城管局负责直销店室外经营环境、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等日常监管,对占道经营、长期停业闲置、不发挥作用的,依法组织拆除。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直销店经营的食品安全、质量及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直销店依法经营。


  (七)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负责纳入CPI采价点直销店的采价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对直销店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八)市城投公司、三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与其建设的直销店的经营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要明确执行辖区政府等部门对直销店经营企业的管理决定,房租价格由三区政府会同市商务、物价等部门及产权单位联合确定;市城投公司负责做好其新建直销店房屋主体结构及日常运营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做好各自新建及回购直销店房屋主体结构及日常运营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辖区政府加大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绩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1日实施的《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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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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